关于征求《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减少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落实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起草了《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4年4月11日。
一、信函方式
地址: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收件人:刘希婷。
联系人:刘希婷;电话:0559-8500549。
二、电子邮件方式
电子邮箱:243465100@QQ.com。
三、网站征集渠道
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4年3月11日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按照“政府采购、统一配送、信息化管理、零差价销售、财政补贴”的原则,建成“七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统一回收与处置、统一财政补贴)农药集中配送体系。推广应用环境相容性好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及生物农药,并集中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由政府“有形之手”从源头上调节农药流通、指导农户科学用药,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二)《办法》修订原因。《黄山区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9月颁布,至今已施行8年。随着农药集中配送工作深入推进和市场种植结构的变化,显现一些问题,需从政策层面予以提升和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受配送农药利润率较低、传统用药习惯等影响,配送外农药在市场上仍有一定空间;二是受配送农药招标采购程序影响,小品种农药不能及时配送供应市场。三是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存在一定程度脱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仍有待提升。为补齐制度短板,提高农药集中配送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配送农药使用率,对《办法》重新修订。
二、修订过程
《黄山区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自2024年初启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起草了《黄山区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1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修订内容
(一)调整农药销售补贴范围
(二)调整配送农药销售价格及销售补贴
(三)调整网点建设补贴标准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减少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落实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要求,根据市政府办(黄政办秘〔2023〕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
按照“政府采购、统一配送、信息化管理、零差价销售、财政补贴”的原则,建成“七统一”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到2026年,实现全区农药集中配送乡镇级覆盖率100%、村级覆盖率稳定85%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高效低毒低残留及生物农药占比稳定在95%以上,主要农产品省级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茶叶鲜叶抽样欧盟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提升配送网络
1.确定配送主体。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公开招标确定1家农药集中配送主体(以下简称农药配送主体),负责全市农药集中配送网点建设、农药采购配送、包装废弃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2.健全配送网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便捷”的原则,整合现有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采用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方式,在乡镇、村设立基层农药配送网点(以下简称配送网点),在茶叶经济作物主产区整建制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实行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农药配送、技术服务全覆盖。基层农药经营单位自愿申请成为配送网点,配送主体将配送网点信息报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配送办)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目录管理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黄山市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推荐农药品种目录》和《禁限用农药名录》。结合区情,于每年年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黄山区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推荐农药品种目录》和《禁限用农药名录》。以作物生育期为主线,制定茶叶、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全程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方案。
(三)完善配送体系
1.统一采购。配送主体应当按照《目录》采购农药,并于年初将当年采购计划报送区配送办。其中《目录》内补贴的农药品种应当经过公开招标采购,不补贴的农药品种由配送主体自行采购。配送主体不得经营《目录》以外的农药品种。
对因病虫草害发生变化需临时调整或新增农药品种,配送主体可另行组织采购配送,并将采购信息报送区配送办。配送农药入库时应当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样品库。
2.统一配送。按照“适销、足量、及时”的要求,配送主体将采购的农药及时配送到配送网点。对经营面积大、服务范围广的统防统治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直接配送。
3.统一标识。配送网点采用统一的店招店牌、标识编号、规章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价格目录公示牌、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配送农药实行专区专柜销售。配送主体要在配送农药包装上加贴全市统一配送农药标识。
4.统一价格。《目录》内补贴的农药品种统一按中标价进行销售(即配送主体按中标价配送给配送网点,配送网点按中标价销售给农户)。不补贴的农药品种由配送主体自行统一定价销售,但不得偏离市场正常价。
5.统一管理。配送网点应当通过农药监督平台录入进货、销售、废弃物回收台账。加大对配送农药的质量抽检力度,加强对配送网点农药进销台账、统一标识标注等情况检查监督。
6.统一回收与处置。配送主体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配送网点对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配送主体进行统一归集和数量清点登记造册,经核查验收后,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7.统一财政补贴。市财政统筹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包括:
(1)配送农药销售补贴。对《目录》内补贴的生物农药按销售额的38%标准补贴给配送主体和配送网点,对《目录》内补贴的化学农药按照销售额的28%标准补贴给配送主体和配送网点(具体分配细则由配送主体自行制定)。按照销售额的2%对市、县农业部门进行农技服务、抽检费补贴(其中市级为0.5%、县级为1.5%)。
(2)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与处置补贴。补贴范围:对有农药集中配送标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0.2元/只(瓶)的价格回收,无标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0.15元/只(瓶)的价格回收;回收工时费、归集存放费和运输费用按回收金额的30%支付给配送主体和配送网点(配送主体、配送网点各15%);无害化处理费据实补贴。
(3)配送网点建设补贴。对按照标准建设和改造的配送网点,经验收合格后,每个网点补助3000元。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标准由市农药集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按7∶3比例共同分担。
(四)强化服务管理
1.完善资金监管。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季度预拨、年底考核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制度。配送主体于年底前向区配送办提出验收申请。区级及时对辖区内配送主体和配送网点的运行、销售、回收、主要考核指标、财政补贴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区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区级验收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2.完善服务机制。配送主体做好对配送网点的配送服务和技术指导,每年开展2次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同时,督促配送网点按照统一标识、专区专柜销售、明码标价等制度要求规范经营。严格监管配送农药价格,防止配送农药加价销售“损农”和降价销售“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配送网点应遵守配送体系相关制度,根据购买者需求,推荐销售安全对路农药,同时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如出现相关违规行为,将视情节降低或取消配送主体和配送网点财政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配送资格,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研究分析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好办法,积累好经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履职”原则,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区农水局:负责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全流程管理;负责推荐《目录》;支持和协助配送主体做好配送网点建设和改造。加强对配送网点的日常监督管理,与配送主体共同督促配送网点按照制度要求规范经营;严厉打击配送主体暗箱操作、配送网点弄虚作假、跨区域销售等违规行为;负责辖区科学安全用药工作;加大农药市场日常监管力度,扩大农药执法监督抽查面,严厉打击不录入电子台账、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违规经营禁限用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组织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购配送农药;做好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宣传;对辖区内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区委宣传部:配合做好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宣传和配送农药品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配送网点分布等信息公布。
3.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
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置指导。
5.区审计局:负责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审计,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市场执法检查。
7.区供销社:配合做好对配送主体的监管。
8.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基层农药配送网点的建设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药集中配送的政策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知晓度。要加强科学安全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教育、引导农民严格按农药标签规定施用农药,严格按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严格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全面提升农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农药的能力水平。
(四)强化目标管理。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建设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能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是一项德政工程、民生工程。各乡镇及区直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督查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将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黄山区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黄政办〔2015〕21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4-12 10:29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我局就《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区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线下,我局向乡镇及区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收到意见6条,采纳2条,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原文 |
修改意见 |
现稿 |
备注 |
反馈意见单位: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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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三)5条“加大对配送农药的质量抽检力度,加强对配送网点农药进销台账、统一标识标注等情况检查监督。” |
建议修改为“区农水部门要加强对配送网点农药进销台账、统一标识标注等情况检查监督 。” |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配送网点农药进销台账、统一标识标注等情况检查监督 |
采纳 |
2 |
第二(三)第7条“市财政统筹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 |
建议修改为“区财政会商农水部门统筹安排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山市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23〕42号)对此已做明确规定。 |
不采纳 |
3 |
第二(三)第7(1)条“按照销售额的2%对市、县农业部门进行农技服务、抽检费补贴(其中市级为0.5%、县级为1.5%)。” |
建议修改为“按照销售额的1.5%对区农业部门进行农技服务、抽检费补贴。”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山市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23〕42号)对此已做明确规定。 |
不采纳 |
4 |
第二(三)第7(3)条“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标准由市农药集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按7∶3比例共同分担。” |
建议修改为“区财政按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0%分担。”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山市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23〕42号)对此已做明确规定。 |
不采纳 |
5 |
第二(四)1条“区级及时对辖区内配送主体和配送网点的运行、销售、回收、主要考核指标、财政补贴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区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
建议修改为“区农水局及时对辖区内配送网点的运行、销售、回收、主要考核指标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经市级抽验复核并研究确定验收结果后,区农水部门会同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
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对辖区内配送网点的运行、销售、回收、主要考核指标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经市级抽验复核并研究确定验收结果后,区农水部门会同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
采纳 |
6 |
第三(二)3条“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 |
建议修改为“区财政局:负责会商农水部门统筹安排农药集中配送财政补贴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山市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23〕42号)对此已做明确规定。 |
不采纳 |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