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汤口镇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解决违法建设及历史遗留问题,及时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治理和分类分步解决我镇违法建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我镇起草修订了《汤口镇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4年8月18日。
一、信函方式
地址: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102办公室;收件人:谢颖,联系电话:0559-5562550。
二、电子邮件方式
电子邮箱:854453533@qq.com
三、网站征集渠道
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汤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关于《汤口镇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我镇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艰巨性,特别是在存量违法建设治理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在查处违法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职责不清、执法措施不规范等短板和弱项,历史遗留问题的治理矛盾日渐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违建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解决违法建设及历史遗留问题,及时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治理和分类分步解决我镇违法建设问题,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文本在2024年5月份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负责文件起草工作,并于6月12日、6月18日,向区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各村居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汤口镇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黄山区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汤口镇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工作目标。主要是对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二)适用对象。主要是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
(三)适用范围。主要是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范围进行明确。
(四)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围。主要是对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围的情形进行明确。
(五)分类处置情形。主要是根据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六)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及配合。主要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汤口镇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解决违法建设及历史遗留问题,及时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理、遏制新增、消化存量”的工作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补办手续、整改、监管、拆除等方式,对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违法建设行为,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以上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我区其他文件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历史违法建设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围
(一)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安全要求(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安全评估鉴定)、用于解决本人或家人实际居住需求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
(二)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的建(构)筑物,若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违法建设业主自行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且无安全隐患的,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
五、分类处置情形
(一)补办手续
符合规划要求,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1.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但其建设内容符合规划审查文件要求,不影响城乡规划的;
2.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情形的;
以上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
(四)违法建设工程未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3.对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参照补办手续时我区最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计算。
(二)拆除或整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予以拆除,如占用基本农田的,侵占消防、防汛、电力、市政、灾害监测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交通安全、文物景观的,侵占公共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等管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情形;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如屋顶加层等超审批建筑面积部分,应拆除超面积部分,恢复原状;
3.对符合规划实施、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外立面微小“加改扩”建设,予以适当、合理方式整改,不影响市容环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是否影响规划实施的,由业主提交整改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论证进行论证,并按论证通过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三)分级监管
违法建(构)筑物无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的,因现有政策无法办理手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其作为拟监管对象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建(构)筑物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增加村居集体收入、村民收入而建设的生产生活性用房,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的;
2.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或因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的;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在上级作出相关停止使用决定前的;
3.因违法建设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整体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4.拆除将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支持建造的建(构)筑物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拟纳入监管范围的违法建设进行分级监管。违法建设业主对拟纳入分级监管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和理由提交至镇政府。经研判分析,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由镇政府提请上级指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其他情形由镇政府指定镇属部门或村(局)委会进行监管。
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燃气、综治维稳(信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不得纳入监管范围,根据其他情形分类处置。
监管期限由决定纳入监管的部门根据建(构)筑物安全状况(综合考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其他存在的情况)研究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法律或政策调整,可提前终止监管,并根据调整后的法律或政策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处置。
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情况实行“一案一档”原则,档案内须有具备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详细记录存在分级纳入监管的具体情形,以及监管情形消失后分类处置结果。上级监管部门及镇属职能部门需对纳入分级监管的建(构)筑物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六、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及配合
由镇政府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1.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记录(包括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进行报告);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报告。经核查属实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2.按程序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八条规定执行。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相关机构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当事人进入查封施工现场阻挠强制拆除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带离现场并进行处理。
4.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及消防、市监等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8-19 09:162024年7月18日至8月18日,我单位就《汤口镇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期间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