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黄山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严肃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草拟了《黄山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由区政府发布实施。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我局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
一、信函方式。书面意见请邮寄至黄山区翡翠西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股(708室),联系电话:8539168,邮政编码:245700,请在信封上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以便及时处理。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026839511@qq.com,并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欢迎建言献策!
2024年7月19日
《黄山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近年来国家及省级层面对于砂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方面出台了多个文件,同时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的管理处置也进行了明确规定。2016年起我区就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处置已进行过探索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目前该文件已失效),对我区砂石资源的开采、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内容以及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但结合近年来砂石资源管理情况,落实效果并不理想,已然不适用于新形势下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表现为: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特别是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处置未予以明确规定,导致我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的砂石土资源管理处在无序状态,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严肃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家及省级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黄山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等。
三、主要内容
《黄山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资源处置范围。明确需进行砂石土资源处置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部分是资源处置方式。明确砂石土资源处置的方式,并分为项目自用、政府调配及公开处置等,健全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
第三部分是资源处置程序。明确砂石土资源处置的具体程序,一是提交工程砂石土处置申请;二是核查砂石土资源量,评估价值;三是提出处置意见;四是公开处置;五是收益分配。
第四部分是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区资规局等单位的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明确各乡镇及区直有关单位在砂石土资源处置及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
黄山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3〕7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源处置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区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建筑工程、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各类建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办理采矿登记。
(三)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除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调配使用外,剩余砂石土资源由区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
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河砂资源按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源处置方式
原则上按照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统一处置管理模式进行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政府(含太平经开区,下同)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置)。
(一)项目自用。业主单位取得项目批复后,应向属地乡镇政府报送施工设计和使用方案,并书面承诺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资源只用于本工程项目,严禁超越本工程范围采挖,不得对外运输或进行销售,属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日常监管。
(二)政府调配。项目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土资源,根据区政府指令,可以调配用于防汛、救灾、除险及财政出资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三)公开处置。除项目自用和政府调配外,确有剩余砂石土资源,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收益全额缴入区级国库。
(四)对于特殊或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报区政府研究后处置。
三、资源处置程序
(一)提交工程砂石土处置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业主单位需要处置剩余砂石土资源时,应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资料、勘测定界图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资料。
(二)核查砂石土资源量,评估价值。属地乡镇政府收到项目业主单位的处置申请后,应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编制砂石土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报告中应明确工程开挖方量、自用方量和剩余方量。按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作为确定公开有偿处置底价的参考依据。
(三)提出处置意见。属地乡镇政府要综合审核资源量及价值,加强与业主单位协商对接,统筹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影响因素等,科学合理制定处置方案,报请区政府审批。
(四)公开处置。属地乡镇政府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置。对评估总价小于20万元(不含)的剩余砂石土资源,实行简易处置程序,依据市场基准价确定公开处置底价,由属地乡镇政府制定处置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有偿的原则进行处置。同时将区政府批复同意的处置方案抄送至区财政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益分配。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上缴国库后,按照处置收入的50%拨付给属地乡镇政府。
四、明确责任分工
1.区发改委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价格评估指导及公开处置的监督管理。
2.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管理工作。
3.区自规局负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4.区应急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开采、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5.区住建局负责市政工程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
7.区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
8.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9.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依法查处。
10.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范围、方量进行严格把关,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11.属地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其他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要从严控制动用砂石土范围、方量和期限,不得以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土地整理等项目之名行开采之实,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拓宽群众反映意见、投诉举报渠道,汇聚起群众支持参与监督的合力。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竞得人享有其竞得的砂石土资源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本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8-20 17:302024年7月19日至8月20日,我单位就《黄山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期间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