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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9-13 00:002024-10-14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我局根据《黄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文件,修订了《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3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700,地址:黄山区综合办公区2号楼6楼,收件人: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923068138@qq.com。

三、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8532669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2024年9月13日




关于《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32号)于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距今已经有11年时间,因黄山区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征收范围、征收条件等已经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2、《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

3、《黄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三、起草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意见》起草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依据上级相关政策文件,并充分参照周边区县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经过局机关股室和法律顾问深入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意见》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用途、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监督管理、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体。明确市财政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具体征收部门。

(二)征收范围、对象。明确征收范围为我区城市集中建成区及重点镇建成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城市集中建成区:中心城区甘棠城区范围及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重点乡镇建成区:汤口镇、谭家桥镇、太平湖镇、乌石镇、焦村镇、三口镇、仙源镇、永丰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城市集中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城市集中建成区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重点乡镇建成区按照城市集中建成区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减免清单。

(五)征收程序。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按照减免报批程序予以减免,实行先征后返。

(六)监督管理。规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减免或同意缓缴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区城市集中建成区及重点镇建成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该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建成区:中心城区甘棠城区范围及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总面积28.277平方公里;重点乡镇建成区:汤口镇、谭家桥镇、太平湖镇、乌石镇、焦村镇、三口镇、仙源镇、永丰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消防、环境卫生设施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按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的面积计算,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功能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征收标准为:

(一)城市集中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二)城市集中建成区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重点乡镇建成区按照城市集中建成区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按收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文化旅游建设项目,按照收费标准的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招商引资项目:①根据区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②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条款执行;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无约定、但确需减免的项目,一律采取先征后返。

七、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免征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减征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的减征额予以返还。具体减免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减免或同意缓缴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本实施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2013〕32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10-14 08:34

2024年9月13日至10月13日,我单位就《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期间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