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修订《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提高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区应急局重新修订了《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58177697@qq.com,并请在邮箱主体注明“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黄山区应急管理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西路与清源路交汇口黄山区应急管理局510室,邮政编码:245700。
三、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联系人:张丽丽;联系电话:8500361。
黄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代章)
2025年3月14日
关于新修订的《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于2022年5月由区政府办名义印发,三年来,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有效应对了2022年旱灾、2023年台风“杜苏芮”和2024年“6·19”特大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减轻了灾害影响和损失。但《应急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现以2022年12月省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66号)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对指挥体系、响应条件、响应措施等内容进行完善,并结合去年防汛抗旱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2022年印发的《应急预案》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黄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徽州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以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统一开展工作,紧急情况下转入临时专项指挥体系(防汛抗旱指挥部体系),便于高效开展应急指挥和协调调度工作,规范了组织体系中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协调管理范畴、负责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应急准备。明确了防汛抗旱责任人;有关成员单位预案、方案编制;工程、物资、队伍准备;培训演练;信息化支撑;宣传教育;防汛抗旱检查等准备工作。
第四部分:监测预报预警。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监测预报、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规定了发布不同级别、不同种类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的措施;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明确了响应分级、响应条件、响应启动、响应措施、响应终止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衔接配合机制;社会动员;信息报送与发布的内容、方式、程序等。
第六部分:应急保障。明确了资金、通信、交通、供电、治安等方面的具体保障要求。
第七部分:后期处置。明确了防汛抗旱征用补偿、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补充、灾后恢复重建、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八部分:附则。对防御洪水方案、洪水等级、区域干旱等级、城市干旱等级、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奖励与责任、预案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
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2.4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2.6 工作组、专家组
2.7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预案准备
3.3 工程准备
3.4 物资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培训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3.8 宣传教育
3.9 防汛抗旱检查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应急响应
5.2 二级应急响应
5.3 三级应急响应
5.4 四级应急响应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7 社会动员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9 应急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交通保障
6.4 供电保障
6.5 治安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黄山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黄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主要以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统一开展工作,紧急情况下转入临时专项指挥体系(防汛抗旱指挥部体系),便于高效开展应急指挥和协调调度工作。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建立健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黄山区人武部部长、区委办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局局长担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国资公司、区融媒体中心、市公路中心黄山分中心、黄山区供电公司、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中国广电黄山区分公司、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区地方海事分中心、人保财险黄山市分公司、国元保险黄山中心支公司、区开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发生全区性大洪水时,区防指可提请区政府调整区防指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同时区防指内设综合协调组、信息和宣传组、通信保障组、救援协调组、交通保障组、救灾救助组、物资保障组、督查指导组、后勤保障组等9个工作组,负责保障指挥部运行,传达、落实指挥部各项指令。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执行区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重大洪旱灾、救灾决策、指令等,责成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负责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协调,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协调保障区领导督查工作;抽调区防指相关单位成员单位,赴乡镇开展督查检查,服务指导。
区委组织部负责督查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控、协调和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防汛期间全区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对上申报争取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灾区粮食保障供应;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汛期安全检查,特别是低洼学校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员工安全;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负责所属企业防汛抗旱工作,指导重点企业调整作业时间,避峰用电;负责防汛抢险物资的供给和必要的储备及抗旱物资的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人员、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工程排水防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防洪及易涝地段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设施等因灾受损设施的抢修;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防台风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及户外广告等设施防台风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洪灾后环境整治及汛期户外高空广告安全设置监管,负责浦溪河PPP项目防洪及调度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抗旱、排涝、生产救灾和恢复的指导、技术服务;督查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区场运行监测,协调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体育经营单位和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运维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竹木等抗洪抢险物资储备和林场抗旱保苗。
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类会务保障,车辆、就餐、住宿等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国资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和制作;及时发布区防指公告和各地防汛抗旱工作动态。
市公路中心黄山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出现险情、灾情的各项应对工作;做好应急抢险、保通保畅和养护等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区地方海事分中心负责太平湖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航行安全保障工作;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信息,适时发布停航信息。
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中国广电黄山区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网络、山洪灾害防治区级非工程措施信息畅通和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根据区防指要求向社会发布气象、防汛、洪水信息。
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人保财险黄山市分公司、国元保险黄山中心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监督工作。
区开源公司负责毛坦水库汛期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以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应急状态下,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开展工作,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区防办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区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参加,应急期间,相关单位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负责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接报突发重大险情灾情及报送各类信息。
2.3.2 信息和宣传组
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区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公安分局参加。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以及舆情监控、协调和处置工作。
2.3.3 通讯保障组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为牵头单位,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黄山区供电公司参加。负责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网络、山洪灾害防治区级非工程措施信息畅通和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汛期前置应急通信力量和装备,保障指挥部与现场音视频联通;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2.3.4 救援协调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局、武警黄山中队、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中心等单位参加。汛期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装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派队伍,调拨防汛抢险物资赶赴现场;负责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群众等紧急任务。负责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群众等紧急任务;汛期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装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派队伍、调拨防汛抢险物资赶赴现场。
2.3.5 交通保障组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公路分中心、海事中心黄山区分中心参加。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2.3.6 救灾救助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改委参加。负责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必需品等组织供应,指导开展受灾群众疾病治疗、心理疏导、防疫消杀等。
2.3.7 物资保障组
区发改委牵头,区应急局、商务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负责全区防汛抢险类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省市申请物资支持。
2.3.8 督查指导组
由区委督办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应急局和区水利局组成。负责协调保障区领导督查,赴各乡镇开展督查检查、服务指导。
2.3.9 后勤保障组
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参加。负责指挥部各类会议通知和会务保障,车辆、就餐、住宿等保障工作。
2.4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平时状态下,乡镇明确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相对固定工作人员负责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应急状态下,参照区级防汛抗旱工作体制,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突发状况应对处置。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为保障指挥有利有效,区防指设立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由分管水利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后方指挥部由分管应急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各方抢险救援工作。
2.6 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7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查等,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将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人员参加。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 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区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河段、水库(水电站)、重要屋顶当家塘、城市等重点地区和在建涉水工程、在建工地基坑、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1.3 对地质灾害点、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
3.2 预案准备
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 各级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2.2 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区段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指导乡镇、村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2.3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4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3.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村(社区)、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3.5.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 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 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区、乡、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区级不少于100人,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3.5.5 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6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负责区防办工作人员、区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区级应急队伍的培训。乡镇组织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应急队伍等的培训。
3.6.2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各级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防汛抗旱检查
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水库、河流、山洪等)、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发布
4.2.1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水库、河流、山洪等)、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4.2.2 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水利局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7 区、乡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当汛情一时难以控制且有进一步发展蔓延之势,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动用防空警报加强险情公告时,由区防办提请区政府向区人防办发布指令,及时采取防空警报预警灾情。
4.2.8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开发区及相关单位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做好城区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排涝准备等。
(6)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内涝预警发布,负责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及重点易涝部位的巡查、管护及应急排涝准备。
(7)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乡镇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区教育局负责针对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其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等,将预警信息转发到全体师生人员,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
(9)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根据区防指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10)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时安排部署,一要适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受威胁企业停工停产撤人,转移重要物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二要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河湖洪水预警时,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及时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信息。
(3)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湖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4)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5)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和警戒准备。
(6)区教育局负责针对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其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等,将预警信息转发到全体师生人员,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
(7)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立即动员部署,适时采取“关停限” 等措施,提前安排可能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督促指导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灾害实时预警。
(3)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乡镇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7)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8)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立即动员部署,适时采取“关停限” 等措施,提前安排可能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区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区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做好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指导督促做好户外广告、店铺招牌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7)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8)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作业渔船管理、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9)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立即动员部署,适时采取“关停限” 等措施,提前安排可能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区水利局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安全运行保障工作。
(6)各乡镇、开发区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大洪水,或浦溪河城区段水位可能超过50年一遇洪水;水位因强降雨城乡河道漫溢,城乡大范围房屋被淹或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被淹,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城乡道路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在50厘米以上,造成大范围交通中断或交通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和城乡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2)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全区大部分乡镇发生特大洪涝灾情;
(4)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省、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区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各乡镇、区防指成员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总指挥委托,可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区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区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和舆情,及时做好监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区防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区政府领导带队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统一安排区领导分片督查指导;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督促乡镇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区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通信工程、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6)区防指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 二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大洪水,或浦溪河城区段水位可能超过20年一遇水位;因强降雨城乡多处低洼处房屋被淹,城区多处地下设施进水,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城乡道路大范围积水,积水深度在30厘米以上,造成城乡主干道交通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
(2)重要屋顶当家塘出现跨坝或小(二)型水库重大险情;
(3)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3个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5)我区3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省、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决定。
5.2.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区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和舆情,及时做好监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区防指派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据需要,派出区级专家组,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区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区防指定期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区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3 三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2)发生较大洪水,或浦溪河城区段水位可能超过十年一遇的洪水;城区道路发生较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在20厘米以上、40厘米以下,造成短时严重交通堵塞等较大险情和灾情,威胁居民安全;
(3)小(二)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较重影响;
(5)我区2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省、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
5.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区防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和舆情;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办派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区级专家组。
(4)有关单位做好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区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做好调派准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区防指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6)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在本乡镇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
(7)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市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4 四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区内大部分乡镇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暴雨、大暴雨,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发生一般洪水,或浦溪河城区段超警戒水位,可能达到5年一遇的洪水;城乡低洼地区积水,局部道路积水深度可能达10厘米以上,造成交通拥堵等影响;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5)2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省、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决定。
5.4.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办负责同志委托,可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和舆情。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区指挥中心轮流值班,人员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3)区防办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区级专家组。
(4)相关乡镇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负责同志在本乡镇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5)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二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 江河洪水
(1)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气象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地下空间、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各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5)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5.4 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屋顶当家塘垮坝
(1)出现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屋顶当家塘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屋顶当家塘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舆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市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5.8.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 应急终止
5.9.1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办主任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2 通信保障
6.2.1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2.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应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2.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2.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各乡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各乡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提出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4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4-14 11:082025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我单位就《黄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期间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黄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代章)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