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平湖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规范太平湖水域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平湖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2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黄山区农业农村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559-8500549 电子邮箱2434651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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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7日
关于《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平湖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平湖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的起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规定,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护太平湖水域生态环境、规范垂钓行为的重要举措。黄山区农业农村局着手开展了《通告》的起草工作,10月份拟定《通告(初稿)》,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完善,形成《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平湖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钓区域与时间;
(二)禁止的垂钓行为及方式;
(三)垂钓限制与管理要求;
(四)法律责任;
(五)实行时间。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平湖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太平湖水域垂钓行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规范太平湖水域垂钓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钓区域与时间
(一)常年禁钓区
范围:除《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划定的八个垂钓区外(见附图),太平湖其他水域沿岸为禁钓区。太平湖所有水域禁止利用船只、排筏、浮台等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期限:全年。
管控要求:未经太平湖管委会和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上述区域开展任何垂钓活动(含娱乐性垂钓)。
(二)季节性禁钓区
范围:《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划定的乌石垂钓区、共幸垂钓区、曙光垂钓区为季节性禁钓区。
期限:每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鱼类繁殖保护期)。
管控要求:禁钓期内,未经批准禁止在上述区域开展任何垂钓活动(含娱乐性垂钓)。
二、禁止的垂钓行为及方式
禁止违规钓具: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多钩钓具(仅限单钩垂钓,且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禁止使用探鱼仪、鱼枪、射鱼器等辅助工具。
禁止特定饵料与打窝行为:严禁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饵料或物质;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动物、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作为钓饵或打窝材料。
禁止禁时垂钓:每日22:00至次日6:00为禁钓时段,严禁夜间垂钓。
禁止危险区域垂钓:严禁在桥梁、码头、景点、旅游栈道、渡口及电力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垂钓。
三、垂钓限制与管理要求
(一)禁止钓捕的物种
保护物种:严禁钓捕鲢鱼、鳙鱼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大鲵等),误捕需立即放回原水体。
(二)垂钓数量限制
在划定的免费垂钓区域内,每人每次钓获物原则上不要超过5000克,如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5000克,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110,0559—8561136,0559-8561128。
特此通告
附图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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