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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20 11:57 来源: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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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布了2022年第8号公告,该公告明确了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柴油政策调整公告如下: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停止对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再受理新的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申请。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

二、对涉及带柴油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此前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直接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中“柴油[闭杯闪点≤60℃”变更为“柴油”;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未载入柴油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后方可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增加入柴油。此前储存柴油但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后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经营柴油(含移动加油车加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撰稿人:邵志坚  审核人:叶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