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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作者:高铁办 发布时间:2023-06-01 15:47 来源:黄山区高铁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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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池黄铁路顺利建设和开通后运营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请沿线企业和群众自觉遵守。

一、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铁路企业已经依法划定和设立线路安全保护区。

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以及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2.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5.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6.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7.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8.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9.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11.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12.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13.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1)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2)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4)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14.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2)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

(3)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4)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5)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15.对违反上述条款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社会公众若发现有铁路设施被偷盗、毁坏、拆卸等,应立即报告区高铁办,由区高铁办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电话:0559-8500066

黄山区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撰稿:孙园园 审核:陈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