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黄区市监(综执)撤告字〔2026〕1 号
黄山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5月至9月期间,有21名劳动者受雇于黄山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张先进等21名劳动者工资233999元,你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025年9月18日,你公司在未完全履行完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委托黄山市慧创财税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无债权债务,与实际情况不符。10月24日,提交上述材料到本局注册窗口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1月26日,受雇于黄山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先进、严志龙、曹大俭3人向本局提出请求撤销黄山百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联合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并依职权开展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本局2025年10月24日作出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吴嵩、夏宏星 联系电话: 0559-8530286
联系地址:黄山市黄山区综合办公楼1号楼210室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撰稿人:吴嵩 审核人:方华武)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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