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太平湖沿湖村民的一封信
村民们:
大家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渔业法中关于非法捕捞的重点处罚规定及典型案例警示告知如下,请大家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一、相关处罚规定
1.无证捕捞: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开展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2.禁用方式捕捞:炸鱼、毒鱼、电鱼等,没收工具、渔获及违法所得,最高罚200万元;仅携带电鱼、炸鱼等禁用工具入湖,直接没收工具,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3.违规提供便利:为非法捕捞船舶提供供油、供水、停靠,或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便利条件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规垂钓:禁渔区、禁渔期垂钓,没收渔获、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5.船舶垂钓:严禁使用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垂钓活动,违者将没收渔获、渔具和船舶,最高可处船舶价值2倍的罚款。
二、典型案件警示分析
2025年,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太平湖水域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查处了多起渔业违法行为,现选取典型案例,并对照新《渔业法》明确处罚升级标准,望大家引以为戒:
1.无证捕捞案例:2025年3月25日17点左右,黄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太平湖团结水域巡查,现场查获汪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处罚结果:没收渔网,罚款2000元。
按照新《渔业法》,同类行为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还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2.电鱼捕捞案例:2025年10月24日凌晨,黄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新明乡招桃村口上水域巡查,现场查获龙某某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处罚结果:没收电鱼工具及渔获,罚款5000元。
按照新《渔业法》,同类行为会没收相关工具、渔获和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还会吊销捕捞许可证,甚至没收船舶。
3.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案例:2025年4月28日黄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太平湖乌石何家禁渔水域巡查,现场查获高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处罚结果:罚款200元。
按照新《渔业法》,同类行为会没收渔获、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黄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日
(撰稿人:崔铠亮,审核人:张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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