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黄山市醇基燃料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经开区、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黄山市醇基燃料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乡镇、有关单位每周五下班前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附表3)报送至区应急局。
联系人:韩院生;电话:8500361;邮箱:2084926039@qq.com
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黄山市醇基燃料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具有闪点低、易燃、泄漏不易察觉、蒸气比重大等特点,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风险较大,一旦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事故。根据《黄山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全面整治餐饮用户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生产经营环节。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醇基燃料;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违规售卖工业醇基燃料等。
(二)运输配送环节。运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过程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运输;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运输;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装卸时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安全作业规定等。
(三)储存使用环节。醇基燃料储存条件及输送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等。
三、整治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凡在我市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生产条件,储存场所和器具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台账并严格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做到:
1.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将醇基燃料原材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储(库)内;严禁向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严禁委托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2.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提供产品名称、成分、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等,应当将醇基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储(库)内,存储方式或者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不得向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用户供应醇基燃料;严禁委托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严禁违规向餐饮用户配送工业醇基燃料;严禁销售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条件的餐饮企业、单位食堂。
3.运输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合法资质运输专用车辆从事配送工作;严禁向未取得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非法充装(分装、转运)。
4.使用企业和个人。一是不得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二是应当向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签订安全供应合同,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名称、主要成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三是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进货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及运输车辆车牌号、资质证照、进货发票等相关情况登记台账;四是应当在符合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器材等标准规范的场所使用,通过合格的专用灶具使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五是设备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料管道应当设置事故切断阀,储罐不得安放在建筑内或设置在建筑屋顶等。
(二)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市应急管理、市商务、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市燃气工作专班组织协调下指导各地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整治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问题。
2.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餐饮企业整改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问题和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的主体责任。
3.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进行溯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人员、车辆等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醇基燃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内的无照生产、经营醇基燃料、醇基燃料灶具等违法行为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行为。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承运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打击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行为。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有关新、改(扩)建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整治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问题。
7.消防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使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整治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问题。
8.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包括二级机构、下属单位、企业)的醇基燃料使用的安全监管,督促本行业领域单位整改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问题。
9.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整治,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各地要鼓励引导餐饮企业将醇基燃料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电气灶具。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餐饮场所醇基燃料的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督促辖区、行业内醇基燃料从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13日至11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深入醇基燃料供应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其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取缔,对可能存在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市应急管理、市商务、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将根据市燃气工作专班相关工作要求适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把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作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细化整治要点、任务、措施,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醇基燃料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认识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安全风险,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其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要引导餐饮场所企业和个人不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强化对排查整治中发现典型案例的宣传和警示教育。要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力度,密切合作,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请各地每周五下班前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附表3)报送至市燃气专班醇基燃料工作组;各地和市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教育请于10月12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醇基燃料使用情况(附表4)报送至市燃气专班醇基燃料工作组。
联系人:项鑫鑫;联系电话:17305593060;邮箱:1316550916@qq.com。
附件:1.醇基燃料用户安全防范倡议书
2.醇基燃料经营企业安全防范告知书
3.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
4.醇基燃料使用单位明细
醇基燃料用户安全防范倡议书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因价格低、热值高成为部分餐饮单位的燃料热源,但醇基燃料闪点低,遇热源和明火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特别是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为规范使用醇基燃料,防范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现发出以下倡议:
1.不得在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
2.应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非工业用醇基燃料;灶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施应由醇基燃料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禁止擅自改装。
3.燃料箱应采用金属材质闭式燃料箱,储存燃料箱场所应采取防火措施,周围应设置“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警示标语。
4.醇基燃料箱严禁设在文物古建筑、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住宅建筑内。
5.建议燃料箱室外布置,悬挂在外墙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米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并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燃料箱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门应朝外开,通风换气应保持良好。
7.醇基燃料管道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
8.使用醇基燃料场所电气线路及用电终端不应在地面布置。
9.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人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并保留相应培训教育记录;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醇基燃料经营企业安全防范告知书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具有闪点低、易燃、泄漏不易察觉、蒸气比重大等特点,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风险较大,一旦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严禁非法经营、储存醇基燃料。
2.严禁违规向餐饮用户配送工业醇基燃料;不得向同一空间同时使用醇基燃料和燃气“双燃料”用户供应醇基燃料。
3.做好对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并将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人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告知用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6.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醇基燃料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措施张贴或悬挂于醒目处。
7.醇基燃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并建立详细出入库台账,装卸、加注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醇基燃料储存区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当心火灾”等警示标语。
9.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人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并保留相应培训教育记录。
10.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但不限于 醇基燃料泄漏、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
附件3
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排查整治醇基燃料从业单位(家) |
发放 倡议书 /告知书 (份) |
发现 隐患 (条) |
整改 隐患 (条) |
停产 停业 (家) |
行政 处罚 (家) |
刑事 拘留 (人) |
罚款 (万元) |
|||
生产 |
经营 |
运输 |
使用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