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明确规定,送养、收养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养条件后,到生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通过收养评估后方可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