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黄山区民宿规范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按照黄山市《关于促进徽州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黄旅〔2018〕1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界定
徽州民宿(以下简称“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依托徽州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在安全无隐患的前提下,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经济组织用房开办的,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旅游服务处所。
二、开办条件
申办民宿应具备下列条件:
治安管理安全条件、消防安全基本条件、其它基本条件(见附件)。
三、申办流程
(一)民宿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一窗受理、联合审核,宽进严管、有序发展”的原则。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材料审核、现场踏勘、证照办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由区文旅体、卫健、市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
(二)民宿业主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乡镇政府统一受理、“一站式”服务,属地乡镇政府对拟建民宿项目方案进行初审(是否符合乡镇规划、产权是否明晰、邻里关系等情况),初审通过后向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反馈意见(在《民宿信息登记表》签字盖章),集中踏勘审核原则上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也可自行安排踏勘。
(三)区卫健、市管、税务、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依法为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的部门,应当高效、优质地提供办理服务,不得增设其它前置条件。
(四)对已经经营的民宿(指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按照所涉及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整改期限,指导其完善、整改,并办理有关许可、住客登记系统等;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鉴于汤口镇之前已出台的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与黄山市《关于促进徽州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黄旅〔2018〕197号)文件有关内容一致并运行正常,且汤口镇因地域职能管辖特殊,汤口镇政府可依据其已出台的相关实施意见及配套措施办理,审批结果同时报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非本办法界定的乡村住宿业态、超规模乡村酒店不适用本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附件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民宿的初审、指导、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大力推进民宿品质规范提升,鼓励民宿业主创建精品民宿,自愿申请并获得国家、省市行业质量评定等级和相关奖项的,优先纳入旅游营销推广和其他部门的产业扶持。区住建、发改、财政、农水、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整合部门资源和项目资金,加强对精品民宿的培育和扶持。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督管理,规范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查处。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理念,注重文化,提升品质,规范经营;加强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建设。
附件:1.民宿申办流程图
2.治安管理安全条件、消防安全基本条件、其它基本条件
3.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4.黄山区民宿建设事项申请表
5.黄山区民宿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民宿申办流程图
附件2
治安管理安全条件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安装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设备、系统),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1.本条件适用于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间(或单间)、最高三层的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2.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3.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宽度不应小于0.9米)、坡度(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4.【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要求】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钢结构耐火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安全疏散要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砖混、砖木结构的要求】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钢结构耐火的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安全疏散要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木结构的要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房为3层时,每层最大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2)【安全疏散要求】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功能房位置的要求】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8.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9.【厨房的防火分隔及装修要求】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10.【电气线路敷设要求】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及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采用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1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12.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13.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14.【休闲娱乐场所要求】民宿内设置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时,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当该类场所任一层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经营层数为3层的民宿,客房内还应配备简易式过滤防毒面罩、逃生绳、逃生软梯、救生软垫等。
16.本条件适用范围内的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17.公安派出所负责民宿日常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黄山市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附件3)不作为民宿初次设立时的前置检查表。公安派出所对经过公安、消防等部门首次联合踏勘并签署登记后的民宿开展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该表。
18.本条件未尽事项,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50号)规定执行。
其它基本条件
1.选址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资源普查报告(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2.民宿建设需经过规划设计并取得许可,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
3.民宿单体建筑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且需配备救生软垫,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如具有油烟净化器和隔油池等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
6.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公共场所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达标;
7.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8.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附件3
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
组 长:区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
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区公安分局
区消防大队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财政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税务局
各乡镇政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附件4
黄山区民宿建设事项申请表
申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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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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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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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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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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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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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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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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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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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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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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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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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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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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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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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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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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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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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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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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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居 意见 (签字、 盖章) |
年 月 日 |
本表和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二份,乡镇和村居各一份
附件5
黄山区民宿信息登记表
编 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民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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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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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及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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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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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人) |
家庭人口 |
(人) |
占地面积 |
(m²) |
建筑面积 |
(m²) |
楼 层 |
(层) |
房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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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数及床位数 |
(间) (个) |
餐位数 |
(个) |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证明,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所在地乡镇意见及盖章: 年 月 日 |
履行治安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公安机关对民宿相关登记条件 公安(所在地派出所)意见及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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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条件 区消防部门意见及盖章: 年 月 日 |
符合卫生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区卫健部门意见及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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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及盖章: 年 月 日 |
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及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镇、区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可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