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 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4-03-08 10:20 来源:黄山区投资促进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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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调动社 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安徽省委、省人民 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 十四五” 开好局起好步的 意见》(皖发〔2021 〕9 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市“ 双招 双引” 支持政策指导意见》(黄政办〔2022 〕36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 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 成作用,并成功引荐招商引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公职人员)。

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区投资促进局共同确 认,同一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以下统称引荐人)。

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本办法印发之日 起,新引进区外资金在黄山太平经开区投资的工业类项目, 以

及新引进境外资金在黄山区境内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

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生态环保要求。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对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建设

并投产运营的引荐人(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公职人 员),给予信息奖;对招商引资项目建成并竣工的引荐人,按照 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给予

投资奖。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总投资 3000 万元(含) 以上的工业项

目, 给予信息奖 2 万元。投资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计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含)以上、3 亿元以下的,

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5‰计算;

(三)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额 3‰计算。

引进工业项目符合黄山太平经开区绿色食品、新材料、装

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的, 奖励标准上浮 0.5‰。

租赁厂房生产的项目(不含厂房建设期间租赁厂房过渡的企 业),设备投资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 2‰奖励标准减

半计奖。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总投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给 予信息奖 2 万元。投资奖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帐日

国家外汇兑换率折算) 的 5‰计奖。

第七条  对引进世界 500 强(以《财富》上年度公布名单为

准)、中国 500 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

公布名单为准)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重大项目的,奖励标准按上

述标准的 1.5 倍执行。

第八条  租赁标准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招商引资项目,若未按招 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日期投产运营的,投资奖按照逾期 6 个月和 12 个

月内分别相应扣减 30%和 50%兑现,超过 12 个月的不予奖励。

涉及供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奖,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的竣工之日起,第一年内投产运营的按 100%兑现,第二年投产

运营的按 80%兑现,第三年投产运营的按 50%兑现。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由审查委员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后, 采取“ 一事一议” 方式确定奖励资金。

同时符合以上两项奖励标准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奖按就高

原则兑现,不重复计算。

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发改、财政、 审计、商务、科技经信、 自然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统计、投 资促进、黄山太平经开区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 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查委员会,负责招商引资引荐人信息奖、投资

奖的审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当由项目引荐单位按

要求向区投资促进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黄山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报表;

(二)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具体办理人还需提交其他引荐

者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区投资促进局应当会同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  查委员会组成部门和单位,及时对引荐人申报奖励信息进行初  审。经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提请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

查委员会复审,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

复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将拟给予奖励的引荐人姓名(或 名称)、招商引资项目简介、奖励类型、奖励金额等信息,在区

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 7 日。

第十三条  拟给予奖励的引荐人、奖励类型及奖励金额,公

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区投资促进局部门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的,

奖励资金依法予以追回。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 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 年印发的《黄山

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黄政办〔2019 〕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