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在城区实际居住,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8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符合区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且未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且未以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区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障费达到三年以上;未租住公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区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的年收入不高于15000元;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0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5、符合廉租住房 条件的家庭,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黄山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6、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8、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 街道(社区)或黄山工业园区申报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社区)和黄山工业园区初审。乡镇、街道和黄山工业园区对所有符合初审条件的对象公示7天,无异议的提交区住建局复审。
9、区住建局对乡镇、 街道和黄山工业园区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复审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在黄山区政府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摇号形式确定承租对象和轮候顺序。对确定为承租对象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未确定为当年承租对象的,作为下年度优先安排对象。
10、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区住建局发出入住通知后的7日内,到区住建局签订《黄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