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食安委负责受理、汇总、分析、整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控制不良事态发展。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案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诊治的卫生院,各村(社区)应及时向镇食安委报告事故情况。
四、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二)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三)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四)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五)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七)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五、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应当做好记录。
六、镇食安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上级食安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