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局机关组织编制了《黄山区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和《黄山区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附件2),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减证便民要求。按照“清单之外无证明事项”的规定,对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替代证明,通过书面承诺自身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其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向申请人详细告知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核查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的,应当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承诺制的风险。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及时将申请人承诺事项在区政府网站、所在村组(社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需要其他部门、组织协助核查的事项,要建立沟通协查机制,分批定期核查。对需要乡镇、村组(社区)协助核查或入户调查的事项,有关司法所应当根据局机关指派及时开展核查、调查。
四、依法惩戒虚假承诺行为。依法建立承诺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追究虚假承诺人的法律责任,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实施联合惩戒,让虚假承诺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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