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区财政局解读关于印发《黄山区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皖国资分配〔2019〕49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51号)、《黄山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黄国资〔2020〕3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黄山区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经黄山区财政局(国资委)党组会研究通过,并经区人社局、区审计局等单位审核同意。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2、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4、坚持促进改革发展。
(二)工资总额基础管理
1、区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2、区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区国资委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清算认定的超提超发工资部分以及其他一次性调整因素后确定。
3、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参照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合理确定基数。
4、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
(三)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1、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
2、商业二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
3、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
五、创新举措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区属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区属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调整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六、下步工作
区国资委将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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