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109-00121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9-30
生效日期: 2021.9.3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黄山区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9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区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9号

作者:黄山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09-30 17:14 信息来源:黄山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区 政 府 文 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黄政〔202142号)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202114号)

 

人 事 任 免

《关于范成林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黄政人〔202110号)

《关于吴传水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黄政人〔202111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115号)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21826日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91       

黄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按照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意见、决定、通告、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比较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130日前向区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八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应当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

第九条 报请立项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本区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三)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

报请立项,应当填写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并附立项说明、制定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及有关建议进行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区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范性文件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两类,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因本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要求,确需在当年增加规范性文件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补报立项。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列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按内容由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工作。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应由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协商一致。事关全局或综合性较强的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或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全面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注重规范化,结构要严谨,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简明。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的目的、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权力与职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可以分节。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草拟提纲;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围绕需要规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拟定文稿;

(五)将文稿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应向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或者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

(六)修改文稿。

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主动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凡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向区政府呈报。

第二十一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的部门将文件送审稿上报区政府的同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等材料。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起草经过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对基本内容的解释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示,交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除特殊情况外,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补充完善材料的,审查时间自起草单位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立法咨询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

(二)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决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起草单位应当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提出公众列席相关会议的意见。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利用下列载体公开发布,让与该文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一)本级政府公报;

(二)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政务新媒体;

(三)公告栏或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起草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起草单位应按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后,与政策解读稿一并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

制定机关应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三十条 文件制定机关应及时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章 备案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区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作出其他形式处理;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矛盾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修改;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三)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技术上的问题,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在接到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后2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上报,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原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决定或意见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通知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在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清理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测评以及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并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的一年内,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黄政〔200815号)同时废止。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加强

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826日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91       

 

黄山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皖府法领〔20212号)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难度明显增加,行政应诉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分工

(一)被告为区政府的,由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负责应诉工作;承办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牵头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政府部门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乡镇或部门的应诉承办机构。

(二)经过区政府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和区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诉,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应配合做好应诉工作。行政行为被区政府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在行政应诉中提出与行政复议决定相悖的意见。

(三)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内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一)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力,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确保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

(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庭审前阅卷等准备工作,严格遵照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按时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成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四)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签收法律文书。应诉承办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的,应在5日内将应诉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审定。

(五)行政机关应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

四、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二)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区政府和市司法行政部门。

五、强化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乡镇、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要做好具体工作。

(二)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配备专业应诉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行政应诉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应诉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诉讼等法律的理论学习及应诉实务培训,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一)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败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二)建立行政应诉统计汇总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汇总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按年度对本地区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司法局。分析报告应包括当年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及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者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区政府办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711号)同时废止。

 

关于范成林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兹任命:

范成林同志任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局长、督察长。

免去:

王曙辉同志的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局长、督察长职务

2021916  

 

关于吴传水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兹任命:

吴传水同志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杨森同志任区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免去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山区分中心副主任职务;

陶颖林同志任区司法局三口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钱国胜同志任区地震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朱卫东同志任黄山市黄山第一中学副校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王俊同志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张志武同志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刘波同志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职务。

2021916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已经2021826日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91       

 

黄山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区政府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并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区政府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行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其中:

1.如投诉举报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2.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3.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九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60日内办理完毕;

(三)对于案情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区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向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责令责任机关及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联合调查,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地址为:黄山区桃源路18号,投诉举报电话为:0559—8500336,投诉举报电子信箱为:hsqsfj8500179@163.com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黄山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200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