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区长程前解读《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在《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黄政〔2008〕15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经充分调研论证,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区实际,全文正文部分共分为8章41条,正文主要内容有:
1. 总则。规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和范围。
2. 立项。报请立项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符合的三个基本条件。
3. 起草。起草的步骤、程序等。
4. 审查。由起草的部门将文件送审稿上报区政府的同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明确审查内容及审查方式。
5. 决定、公布。公布的途径和要求。
6. 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
7. 清理。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8. 附则。
五、下步工作。
严格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