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203-00116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投资者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3-31
生效日期: 2022.3.3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政府公报第3号 词: 黄山区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区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号

作者:黄山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31 10:23 信息来源:黄山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区 政 府 文 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政秘〔20224号)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黄政办〔20223号)

 

人 事 任 免

《关于吴传水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黄政人〔20221号)

《关于李长龙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黄政人〔20222号)

《关于焦振龙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黄政人〔20223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5号)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负责同志

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区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前 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审计和太平湖风景区工作。分管审计局和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联系区人武部。

秦国元 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项目建设、财政、金融、税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促进、应急管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保密、外事、政务督办、目标考核、电力、机关事务管理、民生工程、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政府办(外事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项目办)、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国资委)、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国资公司、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区长分管审计局。联系区人大、科协、公积金中心、消防救援大队、邮政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行、银保监组、其他金融保险机构。

江成永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体育、林业、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分管住建局(人防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林业局(黄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城管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迁办。

刘先英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工作。分管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融媒体中心、妇儿工委、残联。联系区政协、统战部、档案馆、总工会、妇联、文联、团区委、红十字会、关工委、中波台、安广网络。

苏俊颖 负责农业农村水利、乡村振兴工作。分管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水库移民管理局)、农业机械事务中心、茶产业促进中心(区划办)、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联系气象局。

范成林 负责政府法制、公安、司法、信访、退役军人事务、国防动员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区公安分局、司法局、政府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区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武警中队。

邢海瑞 负责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民政、供销、烟草等方面工作。分管区生态环境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供销社、高铁办。联系区公路分中心、烟草专卖局。

  亮 负责工业(民营经济)、科技经济信息化、太平经开区、商务、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等方面工作。分管科技经济信息化局、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联系工商联。

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负责人,亦随领导分工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2022324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已经2022223日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分解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要认真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前期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二、起草部门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内容成熟、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程序合法。对内容、格式和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区司法局可以退回起草部门予以补正,待材料补正齐全后方可进行审查。

三、立项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增补。如确因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或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需要临时制定文件的,相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补报立项手续。

 

附件:黄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202238       


附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

立项计划

 

序号

起草部门

文件标题(暂定)

计划送审时间

备注

1

黄山区司法局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6

 

2

黄山区城管 执法局

关于《黄山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维护管理实施意见》的修改意见

20226

 

3

黄山区文旅 体局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黄山区民宿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7

 

4

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黄山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实施意见

202211

 

5

黄山区林业局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通告

20223

 

6

黄山区农水局

黄山区太平湖水工程管理办法

202210

 

7

黄山区农水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210

 

8

黄山区农水局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渔业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210

 

9

黄山区农水局

黄山区推进农药集中配送工作实施意见

202210

 

10

黄山区农水局

黄山区试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10

 

 

 

关于吴传水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兹任命:

吴传水同志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汪雷春同志为区教育局局长;

汪自敏同志为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局长;

蒋时光同志为区民政局局长;

王小珍同志为区司法局局长;

焦振龙同志为区财政局局长;

吴学锋同志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白邵勇同志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许仁贵同志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求同志为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波同志为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韩双武同志为区商务局局长;

郭婉芳同志为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吴兴龙同志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周胜林同志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丁铭同志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夏拥军同志为区审计局局长;

孙鸿杰同志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2022311

 

关于李长龙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兹任命:

李长龙同志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兼)。

免去:

吴本德同志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章哲同志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山区分中心主任职务。

 

2022311

 

关于焦振龙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兹任命:

焦振龙同志为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苗在云同志为区统计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凌睿同志为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吴飞同志为区乡村振兴局(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吕平同志为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孙志武同志为区投资促进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森同志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山区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职务;

王缄同志为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副科级,主持行政工作,试用期一年);

程礼斌同志为区中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李健华同志的区统计局局长职务;

吴学锋同志的区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

雷春同志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程立忠同志的区乡村振兴局(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职务;

舒立新同志的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蒋时光同志的区投资促进局局长职务;

方福生同志的区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20223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321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24       

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191号)和《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支持加大投资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两年内进规的再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2.支持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骨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当年新增设备购置额达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纳入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未纳入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新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单层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按二层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四层及以上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给予补助。

第五条 支持数字经济

1.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支持软硬件产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产业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ERP(企业资源计划)、SC 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 MES(生产信息化管理)等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按照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支持企业上云。对开展企业上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上云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按照25%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支持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工业企业,按购置金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支持绿色制造

1.支持绿色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行业规范企业奖励15万元;对企业在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为省级优秀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2.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的工业企业,广告推介费用按市级补助50%一次性补助。

3.支持三首产品。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七条支持创业创新和平台建设

1.支持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2.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第八条支持质量品牌建设

1.支持标准建设。对新认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按最高奖励标准享受一次。

2.支持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当年评为省制造业高端品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评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荣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按照企业首次入规、规模上台阶、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依据年度工业企业业绩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支持低效清理处置

鼓励区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整体购买资产(并购后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等方式,兼并重组区内长期占用资源、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运营的,给予购买方成本总额3%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项目编报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20万元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编报、专家项目评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本办法包含《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7号)文件中,区县筹措兑现50%的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本区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