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4号
区 政 府 文 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政秘〔2022〕5号)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制度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9号)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流通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10号)
人 事 任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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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月暂无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区政府特邀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聘请陈光明等14位同志为本届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陈光明 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
姜越良 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王国东 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邓六发 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张 健 区融媒体中心(区广播电视台)主任(台长)
余金华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股股长
谢文晋 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监督二股负责人
陈 贞 黄山区五丰源种养专业合作社总经理,市人大代表
朱同德 乌石镇乌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区人大代表
方仁忠 黄山太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甘棠镇人大代表
汪小桂 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 淼 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窦 健 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梦茜 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
(一)通过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全区行政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二)向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活动的检举、投诉情况,以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区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有关领域专项执法监督活动和调研座谈;
(四)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五)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积极重要的意义。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依法行政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起来,自觉接受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积极配合、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2年4月22日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黄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9日
黄山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 区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水源地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源地环境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五条 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根据水源地周边环境状况,划分一级、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分准保护区。水源地分级保护区划定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必须符合GB/T14848地下水Ⅲ类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必须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第七条 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或重新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时,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或划分。
第八条 各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4.禁止设置油库。
5.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4.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5.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条 水源所在地乡镇政府对水源地保护区内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二)监督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三)对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定期监测。
(四)检查、指导、协调水源地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和督促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水源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源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公开水龙头水质状况。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水源地的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区住建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取水口、净水厂及供水管网监督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四)区农水局负责水资源论证和生态调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挖沙采石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种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负责做好禁渔工作。
(五)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会同区农水局对毒鱼、药鱼、电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区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相关工程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出现异常现象,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受到污染威胁,影响供水安全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或停产,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监督管理制度和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席制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证饮用水安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改变,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并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饮用水水源是指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黄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
第一条 巡查目的
加强黄山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
第二条 巡查范围
包括水源地取水口等重点区域,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域及陆域范围。
第三条 巡查的重点内容
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挖砂、采石、取土、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 巡查组成部门及频次
水源保护区巡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农水、交通运输、住建、卫健、公安、自来水公司及水源地所在乡镇政府等按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巡查。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方式,做到每月至少一次全面巡查,在特殊时段(如夏季游泳、垂钓现象频发时段)加密巡查频次。
第五条 巡查记录
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水源地保护区巡查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巡查记录、图件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应急处置
巡查情况及存在隐患应及时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查处;较大违法事件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区相关部门。
第七条 举报热线
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监督,举报热线电话12345。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流通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现就建立黄山区粮食流通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区发改委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流通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二、单位职责
(一)区发改委:承担粮食行业和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全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负责地方储备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与监管;负责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负责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和储备粮存储资格的备案;负责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制定、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动态,为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与决策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和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成品粮油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成品粮油加工销售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㈢区卫生健康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粉尘、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对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三、开展方式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涉及粮食收购环节及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事项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涉及成品粮油加工销售和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事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涉及粮油卫生的监督检查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涉及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事项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涉及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二)注重衔接,加强协同。积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对涉粮相关政策及时会商、精准把握,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粮食流通联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