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区发改委关于《黄山区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草案)》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黄山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黄政办[2016]4号)自2016年1月7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近年来国家对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22年5月初,我委参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启动了修订工作。6月底完成《黄山区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初稿),征求区直相关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7月14日通过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7月18日通过委党组会审查,7月27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黄山区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草案)。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情况
本次修订主要突出五个方面,一是统一使用机构改革后规范名称,将原办法中的区粮食部门改称为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二是进一步强化区人民政府的辖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以及储存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的协管职责,增加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责;三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出台的文件,增加了储备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区级储备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新要求;四是增加企业储备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储备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相关责任;五是依据上位法更新了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总则部分。
一是将制定依据由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调整为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二是依据上位法,将企业储备纳入区级粮食储备范围;三是增加区级政府储备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四是进一步明确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储存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的协管职责,区政府的辖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及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五是明确对破坏区级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政府储备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的要求;六是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原来的向本级举报调整为可向储存地本级或者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区级政府储备的计划部分
依据上位法,将区级政府储备实行分期均衡轮换制度,调整为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区级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
(三)区级政府储备的储存部分
一是增加承储企业保证入库的区级政府储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定和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区级政府储备轮换要求;二是依据上位法,规范列出承储企业不得有的12种行为(原办法系在多个条款分散列出),新增“不得有购买限定用途的区级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四)区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部分
增加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区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要求。
(五)区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部分
依据上位法,增加审计部门对有关区级政府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职责;
(六)区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部分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及承储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更新了处罚标准。
(七)企业储备部分
本章节为新增内容,依据上位法,增加了企业储备的有关规定。包括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明确了企业储备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相关责任;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等。
四、修订后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包含总则、储备的计划、储备的储存、储备的动用、储备的监督检查、储备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储备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储备种类,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划分。
(二)区级政府储备的计划。规范了区级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细化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三)区级政府储备的储存。进一步强化区级政府储备储存资格审核管理、质量要求,明确承储企业不得有的行为,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
(四)区级政府储备的动用。进一步严格区级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原则、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五)区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储备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六)区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区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企业储备。增加了企业储备有关规定,包括指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和鼓励建立合理商业储备。
(八)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等。
六、请示事项
《黄山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发改委党组研究通过,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