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7月19日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黄山区旅游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引进、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建设、旅游商品发展等对全域旅游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方面。
(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四)专款专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旅游项目引进经费。旅游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策划及外出招商、项目考察等相关开支。
(二)旅游形象推广经费。为开拓国内外市场而进行的旅游形象推广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宣传推广活动费。为开拓旅游市场而组织实施的市场调研、形象设计、整体包装及组织、参加旅游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等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广告宣传费。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旅游对外宣传,赴各地参加旅交会和开展推介会、承办大型赛事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开展国内外宣传推广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制作费用和必要设备购置费用。
4.推广接待费用。外地媒体、旅游企业赴黄山区采风、踩线等发生的费用。
(三)行业发展规划经费。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及实施规划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法规建设、策划规划编制实施等费用。
(四)旅游人才建设经费。旅游人才建设经费。旅游管理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和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旅游论坛开支,各种技能大赛获奖人员表彰、旅游引智等资金及其他所需人才经费。
(五)公共服务管理经费。旅游咨询服务、旅游安全、文明旅游倡导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费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和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等旅游行业管理提升方面的费用等。
(六)乡村旅游发展经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农家乐、民宿创建提升、乡村旅游整体开发、乡村旅游振兴费用;“旅游+”等产业融合,乡村旅游新业态产品打造等经费。
(七)旅游商品研发经费。旅游商品、纪念品研究和开发,组织和参与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扶持旅游商品重点生产企业等费用。
(八)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本区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科学论证后,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额度范围内,按项目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项目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项目支出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严禁挪用。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按照区政府要求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区财政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当年重要项目执行情况,可委托区审计局等专业审计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17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