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秘〔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山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详见附件)。一等土地8元/m2,二等土地6元/m2,三等土地5元/m2 维持不变,四等土地调整为3元/m2,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区划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秘〔2018〕28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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