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区税务局解读《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明确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提出,各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调整税额标准,进一步优化区域划分,合理确定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对工业企业聚集区、科技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设定较低的等级税额,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结合黄山区实际,黄山区税务局起草了《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
二、起草依据
起草《调整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标沪苏浙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5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22年10月中旬,黄山区税务局起草了《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19日,黄山区财政局联合黄山区税务局召集区发改委、区文旅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太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举办座谈会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
2022年10月21至11月20日,黄山区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四、主要内容
1.调整区域。对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2.税额标准。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等8元/㎡,二等6元/㎡,三等5元/㎡,调整四等土地由原来的4元/㎡调低至3元/㎡。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施。
3.有关事项。《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政秘〔2018〕2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五、政策咨询电话
如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税政股咨询,咨询电话0559-853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