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5号
区 政 府 文 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2023〕16号)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9号)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10号)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11号)
人 事 任 免
本月暂无
部门规范性文件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9号)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10号)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11号)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实施
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
育人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已经2023年4月13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5月4日
黄山区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2022〕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更加完善,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进一步树立,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以创新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升。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学生身体素质明显提升。现代化学校美育体系基本形成,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明显提升。体现时代特征的劳动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学生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习惯明显强化。教育生态进一步优化,具有黄山区特色和地域辨识度的“五育并举”培养体系、管理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体系基本形成,为建成教育强区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高水平国际旅游目的地提供支撑保障。
到2035年,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更加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高质量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科学的教育观、成才观全面树立,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教育生态更加优良,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德育铸魂行动
1.实施红色基因传承工程。进一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优化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形式,提升教育实效。常态化开展以党史为重点的“四史”学习教育,加强红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校外教育实践场所建设,充分用好黄山区内外红色资源,讲好红色故事,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赓续红色血脉。
2.增强中小学德育实效。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改进德育方式方法,注重循序渐进、因材施教、潜移默化,开展符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的德育教育活动。开齐开足上好道德与法治课、思想政治课、少先队活动课,组织开发覆盖中小学各年级的优质教学资源,将德育内容有机融入到各门课程教学。加强基本礼仪、基本规则、基本要求等教育。明确校园文化建设基本标准,鼓励学校建设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开展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平安校园、最干净校园、廉洁校园创建活动。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国旗下的讲话”、入学入队入团仪式、主题班会等开展德育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学生校内外教育实践活动管理信息化、服务一体化机制。
3.健全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机制。成立黄山区中小幼思政课一体化专家指导委员会,全面推进中小学思政课备课、教学、培训一体化机制建设,开展中小学一体化教研、教学、评选、培训等系列活动。鼓励各学科教学名师到思政课堂上讲课,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上讲台活动。
4.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开足开好心理健康课程,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手册。依托区心理卫生协会,组建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团队,发挥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的作用。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形成高质量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工作体系。分批分期建设区、校两级儿童青少年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系统,加强心理咨询辅导服务,做细做实日常预警防控。强化医教协同、家校协同,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快速处理反应机制。
5.建强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完善编制保障,核定或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充分考虑思政课教师配备情况,严格按要求配齐思政课教师。加强思政课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等德育骨干培训,提升专业化能力。强化班主任队伍建设,引导高素质教师担任班主任;完善班主任激励机制,将班主任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提高班主任待遇。分学段建设区级名班主任工作室,开展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每年评选全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类职称评审制度。统筹校内外德育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临时党支部、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员鼓励广大“五老”人员参与和指导青少年德育活动。
6.培育黄山区德育特色品牌。积极培育推广具有徽州文化特色和地域辨识度的学校德育品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德育文化,广泛开展青少年德育活动。持续推进“学陶师陶研陶做陶”专题活动。重点建设1个思政教育名师工作室,打造2所课程思政示范学校,推出10节课程思政示范课。依托全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省、市、区级研学基地,开展中小学生思政教育实践活动,推出中小学红色研学精品路线,建强行走中的“红色课堂”,打造青少年践行“知行合一”思想研学示范区,形成黄山区思政育人品牌。
(二)实施智育提质行动
1.推进基础教育减负增效。认真落实“双减”政策,聚焦课堂主阵地,落实中小学课堂教学质量提升指导意见,精准分析学情,注重差异化教学和个性化指导,更加注重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幼小衔接、小初衔接行动计划,落实“零起点”教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贯彻落实基础教育各学段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举办各学段各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活动。加强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五项管理”。进一步推进课后服务工作,继续保持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和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规范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强化常态运营监管。
2.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贯彻落实部省整省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技能安徽建设共同行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不断优化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鼓励学校开设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并积极打造一批文旅、康养、制造等优质实习实训基地。清理对职业教育人才的歧视性政策。
3.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落实各学段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及长三角地区基础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成立黄山区课程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教材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科专家指导组。推进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使“三新”改革落实落地。配齐配强区级各学科教研员。定期开展区级教学成果评选,加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遴选一批区级“教坛新星”“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4.加快发展智慧教育。落实全省统一的教育数字化建设标准体系。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教育,推进教育行业新基建建设,实现教育“云网端”一体化,丰富智慧教育应用场景,推动教育数字化转型。深化智慧教育系统应用,打造以人为本的数字学习新模式。充分利用省资源应用平台功能和各年级各学科的优质数字资源,推进长三角教育资源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面向教育领域核心治理场景,推进一端统管,加快业务系统的架构治理和数据共享,推动高频教育服务事项“掌上办”。
5.创建“悦读黄山·书香徽州”特色品牌。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悦读黄山·书香徽州”阅读行动,加强全学科阅读和整本书阅读研究,探索开展徽州文化专项阅读,推进特色阅读与学校研学活动有机结合,拓宽从阅读到实践的广度和深度。大力开展“阅读领航人(校长)”“阅读点灯人(教师)”“阅读达人(学生)”“最美阅读班级”“最佳荐书人”“最美书香家庭”“活力智叟”等评选工作,推动“书香校园”“书香家庭”和“书香城市”建设,促进全民阅读活动走深走实。
(三)实施体教融合行动
1.提升体育教学质量。严格落实学校体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逐步增加课时,鼓励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不得挤占体育课。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教学模式,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推进体育锻炼家校共育,鼓励家长引导孩子进行校外体育活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各1小时。
2.完善学校体育赛事体系。围绕教会、勤练、常赛的要求,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完善校内比赛、校际联赛、选拔性竞赛为一体的区、校两级体育赛事体系。鼓励学校与体校、社会体育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促进竞赛体系深度融合。注重挖掘、整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体育文化,着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区域性体育品牌竞赛和活动。创建一批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大力发展校园足球等集体球类项目。整合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打通教育和体育系统赛事互认通道。
3.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常态化开展学生体质监测,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档案,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抓好青少年肥胖、近视防控,降低学生肥胖发生率,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区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
4.加大学校体育保障力度。实施体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配齐配强中小学专职体育教师,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整合体育传统学校和特色体育项目学校资源,探索优秀运动员的输送培养渠道,激发学生对体育运动项目的热爱和参与,培养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积极破解城区学校体育场地“用地难”问题,提升农村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达标水平,完善学校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共享机制。健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
(四)实施美育熏陶行动
1.深化美育教学改革。严格落实学校美育课程刚性要求,逐步增加课时。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美育课程目标,完善“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专项特长”的教学模式。推广面向全体学生的声乐、器乐、舞蹈、戏剧、书法、绘画等艺术教育。鼓励学校与社会公共文化艺术场馆、文艺院团合作开设美育课程。成立区级美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培育一批学校美育优秀教学成果和名师工作室,打造一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和基地,建设具有黄山区特色的美育课程。
2.丰富艺术实践活动。建立常态化学生全员展演机制,积极组织参加省、市级中小学生综合性艺术展演,各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艺术展演或艺术专项展示,鼓励举办跨校、跨区域艺术展演交流活动。围绕弘扬徽文化,推动高雅艺术、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校园。开展艺术实践工作坊和博物馆、非遗展示传习场所体验学习等实践活动,组织学生现场参观艺术展馆、观看艺术展演。全面实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将测评结果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3.提高学校美育保障水平。实施美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大中小学美育教师补充力度,力争配足配齐美育教师。鼓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到学校兼任美育教师。加强乡村学校美育全科教师和兼职教师培养。建好满足课程教学和实践活动需求的场地设施、专用教室,加快配齐农村学校美育设施、器材。
4.创建黄山区美育特色品牌。鼓励学校培育推广具有区域辨识度的学校美育品牌,吸收黄山区地方人文艺术特点,挖掘非遗展示等美育课程资源,重点开设如轩辕车会、跳竹马等具有本土特色的校本课程,不断丰富学校艺术课程的内容和形式。至2025年,实现美育特色“一校一品”全覆盖,争取“一校多品”,创建一批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
(五)实施劳动促进行动
1.构建劳动教育体系。开齐开足开好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和挪用劳动课程教学和劳动实践时间。在其他学科课程中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形成中小学衔接贯通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丰富劳动教育资源,配合省、市教育部门建设分学段、分专题的劳动教育资源包,落实好中小学劳动实践指导手册。学校要制定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注重课程教学实效,强化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体验。开展劳动教育过程监测与记实评价,将参与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和实践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2.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发挥家庭的基础作用,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鼓励孩子每年有针对性地学会1至2项生活技能,把劳动教育纳入“家长学校”指导内容。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明确学校劳动教育要求,制定劳动公约、劳动清单,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引导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系统学习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发挥社会的支持作用,积极协调和引导企业公司、工厂农场等组织开放实践场所。
3.培育劳动文化。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结合植树节、学雷锋纪念日、五一劳动节、全省“学生劳动教育宣传周”、农民丰收节、志愿者日等开展专题劳动实践,中小学每学年设立劳动周。组织劳动模范、大国工匠、非遗传承人等进校园。开展劳动技能和成果展示、劳动竞赛等活动。遴选发布劳动教育先进典型案例。
4.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建立以区为主、政府统筹规划配置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教育资源的机制,加快实现区级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全覆盖。多渠道拓展实践场所,遴选一批区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教师队伍。成立区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劳动教育专题研究项目。建立健全劳动教育教师工作考核体系,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在职务评定和岗位晋升工作中将劳动教育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5.创建黄山区劳动教育特色品牌。培育推广具有区域辨识度的中小学劳动教育品牌,探索具有先行示范作用和黄山区特色的中小学劳动教育模式。鼓励各学校吸收黄山地方人文艺术特点,挖掘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设具有黄山区本土特色的校本课程,不断丰富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的内容和形式。组建劳动实践兴趣小组和社团。
三、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五大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调度指导“五大行动”实施。区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抓好工作落实。各学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要深入细致抓好“五大行动”落实。
(二)加强要素保障。区政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五大行动”任务落实。教育部门要牵头抓总,制定细化方案,加强案例指导。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师资配备、职称评审等提供支持和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数据资源部门要在规划、用地、项目建设、数字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妇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五大行动”实施,重视发挥区关工委和广大“五老”的作用。
(三)加强督导考核。每年制定工作量化目标和具体工作计划,将“五大行动”实施情况作为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教育综合督导指标考核内容,加强结果运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度推进、督促督办。开展质量监测,强化反馈和指导。
(四)营造良好环境。全面、完整、准确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支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良好氛围。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广“五大行动”的典型经验。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工作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进一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
区教育局 |
长期坚持 |
2 |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加强革命传统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
区教育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区文旅体局 |
长期坚持 |
3 |
鼓励各学科教学名师到思政课堂上讲课,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上讲台活动 |
区教育局 区委组织部 |
长期坚持 |
4 |
开足开好心理健康课程,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手册 |
区教育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妇联 |
长期坚持 |
5 |
分批分期建设区、 校两级儿童青少年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系统,加强心理咨询辅导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育局 |
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建设,实现所有学校建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 2025年底完成 |
6 |
强化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分学段建设区级名班主任工作室,开展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每年评选全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 |
区教育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
出台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方案,启动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计划 2025年前完成 |
7 |
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类职称评审制度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教育局 |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完成 |
8 |
贯彻落实基础教育各学段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
区教育局 |
序时推进 |
9 |
加强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五项管理” |
区教育局 |
长期坚持 |
10 |
进一步推进课后服务,继续保持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和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
区教育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长期坚持 |
11 |
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规范培训机构服务行为 |
区教育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文旅体局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分局 区消防大队 |
长期坚持 |
12 |
贯彻落实部省整省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技能安徽建设共同行动 |
区教育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贯彻落实《部省共建安徽阶段性目标工作任务清单》 长期坚持 |
13 |
优化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鼓励学校开设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并积极打造一批文旅、制造、康养等优质实习实训基地 |
区教育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文旅体局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区卫生健康委 |
制定《黄山区“十四五”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方案》,对接产业发展,完善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长期坚持 |
14 |
推进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 |
区教育局 |
序时推进 |
15 |
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教育,实现“云网端”一体化,推进教育行业新基建,丰富智慧教育应用场景,推动教育数字化转型 |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长期坚持 |
16 |
充分利用省资源应用平台功能和各年级各学科的优质数字资源,推进长三角教育资源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区教育局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配合省市教育部门完成义务教育优质数字教学资源和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各学科必修内容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 |
17 |
面向教育领域核心治理场景,推进一端统管,加快业务系统的架构治理和数据共享,推动高频教育服务事项“掌上办” |
区教育局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长期坚持 |
18 |
推进体育锻炼家校共育,鼓励家长引导孩子进行校外体育活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各1小时 |
区教育局 区文旅体局 区妇联 |
严格落实体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确保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1小时;加强家校共育,鼓励家长引导孩子每天进行校外体育活动 2025年底前完成 |
19 |
抓好青少年肥胖、近视防控,降低学生肥胖发生率,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区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
区教育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文旅体局 区市场监管局 |
2023年底前完成 |
20 |
实施体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
区教育局 区文旅体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年底前完成 |
21 |
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积极破解城区学校体育场地“用地难”问题,提高农村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达标水平,完善学校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共享机制 |
区教育局 区文旅体局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出台破解城区学校体育场地“用地难”问题措施 2025年底前完成 |
22 |
建立常态化学生全员展演机制,积极组织参加省、市级中小学生综合性艺术展演,各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艺术展演或艺术专项展示,鼓励举办跨校、跨区域艺术展演交流活动 |
区教育局 区文旅体局 |
推进全区中小学生艺术年度专项展示展演,开展中小学生书法专项和中学生合唱专项展示展演活动 长期坚持 |
23 |
实施美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年底前完成 |
24 |
建好满足课程教学和实践活动需求的场地设施、专用教室,加快配齐农村学校美育设施、器材 |
区教育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5年底前完成 |
25 |
实现美育特色“一校一品”全覆盖,争取“一校多品”,创建一批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 |
区教育局 |
2025年底前完成 |
26 |
丰富劳动教育资源,配合省教育厅建设分学段、分专题的劳动教育资源包,落实好中小学劳动实践指导手册 |
区教育局 |
落实省教育厅中小学各学段劳动教育实施细则 2023年底前完成 |
27 |
发挥家庭的基础作用,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鼓励孩子每年有针对性的学会1到2项生活技能,把劳动教育纳入“家长学校”指导内容 |
区教育局 区妇联 |
已完成 |
28 |
发挥社会的支持作用,积极协调和引导企业公司、工厂农场等组织开放实践场所 |
区教育局 区总工会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长期坚持 |
29 |
建立以区政府统筹规划配置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教育资源的机制,加快建设一批区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 |
区教育局 |
序时推进 |
30 |
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 |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
2025年底前完成 |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政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20日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4日
黄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数字黄山区”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 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 号)、《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建设内容,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区发改、财政、机要(密码管理)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全区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区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项目进行全流程“双把关”。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区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审核,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区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区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进场交易信息化项目的平台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 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区数据资源局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设立数字黄山区专项资金,用于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 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配合市级分平台建设,协助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协助市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区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各乡镇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区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区级年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区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由市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审批。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六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建立省市区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各乡镇各单位已有项目的衔接。鼓励区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参与省市区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市区级统一建设的项目,下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区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二)对第十四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二十二条 区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区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三条 区数据资源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黄山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部委、省、市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区直部门按程序报上级对口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省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采购需求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审核。
第三十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含等保测评)、密码应用评估工作、软件第三方测评(检测)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 市、区、乡镇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区、乡镇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形成初验意见,并开展不少于一个月的试运行。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区数据资源局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及区委、区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数据资源局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 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省市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共数据资源采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内容原则上应包含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资源挂载、数据接口开发、数据库表对接等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九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区财政局和数据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
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区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已经2023年5月20日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1日
黄山区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黄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合同(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统筹党政办、司法所等审查力量,明确专职或兼职合法性审查人员。
第二章 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黄政办〔2020〕11号)等规定纳入合法性审查。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需要编制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有法定权限;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三)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合理;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合同采用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的,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可以简化。
第三章 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列入审查范围的事项在提交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当由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审查机构对承办机构提供的送审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
承办机构在起草事项时,可以邀请审查机构提前介入,参与审查事项前期工作。审查机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机构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批示;
(二)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履行的法定程序等;
(三)制定依据,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文依据对照表及依据文本;
(四)程序性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承办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
(六)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机构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送审稿的批示;
(二)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履行的法定程序等;
(三)制定依据,包括依据文本等;
(四)程序性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承办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
(五)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机构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依据;
(四)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
(五)承办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拟签订的行政合同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机构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一)行政合同文本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背景材料和合同相对方情况;
(四)承办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针对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对提交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审查机构收到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审查机构认为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承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按照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审查机构可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实地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
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必要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过程中的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审查事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审查事项合法的意见;
(二)审查事项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审查事项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可以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三)审查事项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可以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
(四)审查事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审查事项不合法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机构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送达承办机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事项经合法性审查后,需提请乡镇人民政府集体会议审议的,审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集体会议。
第二十六条 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保障人员力量与合法性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跟班学习、业务交流、培训研讨和案例指导等方式,提升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健全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制度,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专家库,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督察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村居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20日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1日
黄山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业务培训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2名,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1名。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以及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 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2周岁。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的特点选取相对应的人选,注重从本地德高望重的村(居)民和本部门退休人员中选取,注重从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等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选取。
第八条 拟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考察通过,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并由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区司法局颁发上岗证书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第九条 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建档造册,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二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
(二)参与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所在单位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访工作,催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聘任单位交办的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矛盾纠纷一般应在30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法律文书;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带徽章,衣着整洁干净;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依法守信,举止文明, 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严禁违反以下规定:
(一)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二)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故意为难、侮辱、处分当事人;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五)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六)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七条 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内容由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组成,具体考核方法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人民调解员参加全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各乡镇、 各行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辞退: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解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