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平湖临湖项目常态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太平湖临湖项目常态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3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太平湖临湖项目常态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管控太平湖区域临湖项目,加强太平湖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太平湖流域局部生态破坏问题整改方案》,结合太平湖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平湖临湖项目是指《太平湖流域局部生态破坏问题整改方案》中涉及整改的30个临湖项目(包括拆除转用、综合评估、严格管控三种类型),管理范围为30个临湖项目范围。
第三条 成立太平湖30个临湖项目常态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自然保护地工作和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平湖镇、乌石镇、龙门乡、永丰乡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协调研究、统筹安排和督促督导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建立巡查检查、定期通报、整改落实三项工作机制,推动管控常态化、制度化。
(一)巡查检查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林业、生态、资规、农水、住建、湖管会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检查,重点对规划建设、岸线管控、生态复绿、污水排放、垃圾收集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定期通报机制。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通报,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抄报区委区政府。
(三)整改落实机制。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属地乡镇牵头负责具体问题整改,区直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共同推进整改落实。问题整改完成后,属地乡镇应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销号。
第五条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空间和规划管控。
(一)严格落实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30个临湖项目岸线管控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岸线管控范围外的建设用地,严格建设项目准入,新建项目须由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审查,并经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得动工建设。
(二)30个临湖项目完成整改后的项目地块,实行分类管控。1.拆除类项目:完成拆除的地块须按照生态复绿方案要求,实施植被修复和养护管理。2.转用类项目:完成功能转用后,须按照岸线、污水、垃圾等管控要求落实日常监管,确保岸线贯通开放、污水达标排放、垃圾收集转运到位。3.综合评估类项目:综合评估意见明确保留后,按转用类项目管控要求,落实好岸线、污水、垃圾等日常监管措施。4.严格管控类项目:按转用类项目管控要求,落实好岸线、污水、垃圾等日常监管措施。
(三)30个临湖项目保留的建筑(综合评估保留、严格管控的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立面、色彩等建筑外貌;岸线管控范围外的新建项目,应从地形利用、竖向设计、建筑体量、风貌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以保持景观风貌的协调美观一致。
(四)30个临湖项目所涉及地块、建筑,均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范围;未建地块再利用,须严格对照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后的太平湖自然保护地规划实施。
第六条 30个临湖项目范围内严禁毁林毁绿、禁止山体开挖,因项目建设确需的,须经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实施太平湖南岸岸线贯通工程,打造15公里高品质沿湖开放岸线,加快实现还岸于民、还绿于民、还生态于民。
第八条 30个临湖项目范围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污水应全部纳管,不能纳管的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规范运行,做到污水达标排放。
第九条 30个临湖项目范围内实行垃圾全域收集,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机制建设,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若上级有新的规定要求,按照新要求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