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2023年度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区质量管理中心、物业管理中心:
根据《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2023年度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2023年度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制定本年度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
2023年度我局承接市级任务,确定随机抽查事项共23类23项,较2022年新增“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共1类1项。抽查任务16项(其中部门联合抽查事项13项,详见附件1、2、4)。
二、扎实推进联合抽查
《黄山区“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任务涉及我单位的共计13项,其中由我单位发起7项,相关股室、局属单位要明确任务名称、联合部门、抽查事项、联合行业名称、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按照分类建库、摇号派发、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有序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相关股室,局属单位要按照“联合检查”、“协同检查”的要求,合理设置抽查任务,对相同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实行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工地,查多个事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行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定(试行)》(建稽〔2020〕9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印发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实施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抽查行为,抽查结束后要形成问题清单,并对问题清单进行跟踪整改到位,加强检查成果的运用。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股室、局属单位要督促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按时上报抽查计划开展情况
相关股室、局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按要求推进各项抽查任务。6月25日、11月5日前,汇总本系统《2023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5),并报送半年全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结至局办公室。
五、强化督促落实
各股室、区质量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推进。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推进。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将进行通报。
附件:1.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2.2023年度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汇总表
4.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5.2023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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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股室、单位 负责人 |
备注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1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城市(县城)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供气企业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
城建股 周巨清 |
基本项目 |
|
2 |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供水企业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
城建股 周巨清 |
基本项目 |
|
3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 |
建管股 杜荣明
|
基本项目 |
|
4 |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令)第五条。 |
建管股 杜荣明
|
特殊项目 |
|
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建管股 杜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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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项目 |
|
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建管股 杜荣明
|
特殊项目 |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
质量管理 中心 郑源 |
特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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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开发物业股 陈玮奇 |
基本项目 |
|
9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物业管理中心 顾剑琳 |
基本项目 |
|
10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五条; |
开发物业股 陈玮奇 |
基本项目 |
|
1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黄山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开发物业股 陈玮奇 |
基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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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师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开发物业股 陈玮奇 |
特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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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扬尘污染)监督检查 |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
正在施工的住宅工程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 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
质量管理中心 王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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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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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质量管理 中心 郑源 |
特殊项目 |
|
15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质量管理 中心 郑源 |
基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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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建管股 杜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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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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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
建管股 杜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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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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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注册执业人员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3号)第四条 |
建管股 杜荣明
|
特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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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注册执业人员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四条 |
建管股 杜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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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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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物业管理中心 顾剑琳 |
特殊项目 |
|
21 |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 |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 |
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2、《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
质量管理 中心 郑源 |
特殊项目 |
备注:1、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开展方式分为“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2、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依法注册企业为检查对象的基本项目,第二类是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各方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特殊项目。
附件2
2023年度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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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 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股室、单位具体负责人 |
备注 |
|
1 |
2022年度全区住建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执业人员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根据“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在库总数,5% |
4-10月 |
建管股 杜荣明
|
基本项目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行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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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质量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 |
4-10月 |
质量中心 郑源 |
基本项目 |
|
3 |
2022年度全区住建部门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
实时勘察设计企业数,5% |
4-10月 |
建管股 杜荣明
|
基本项目(特殊项目) |
|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备注: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发起方式分为“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地自行组织发起”、“各级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
附件3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汇总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股室、单位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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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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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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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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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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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包括年度、单位、事项内容等要素,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发起方式分为“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地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根据需要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
附件4
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合 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行业名称 |
检查主体 |
责任 分工 |
基数和 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股室、单位具体负责人 |
备注 |
|
1 |
2023年度全市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企业数,3% |
4-10月 |
城建股 周巨清 |
区级抽区级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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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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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3年度全市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企业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管理部门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同级水利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城市、县城供水企业数,3% |
7-9月 |
城建股 周巨清 |
区级抽区级查 |
|
水利管理部门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
|
3 |
2023年度建筑业资质企业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二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6、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7、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 |
建筑业资质企业、工程监理资质企业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发改动员部门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同级发改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实时在建工程项目数,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少于10% |
4-10月 |
建管股 杜荣明
质量管理 中心 郑源 王振兴 |
市级抽市级查 |
|
城市管理部门 |
工程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
|
发改部门 |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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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4-10月
|
开发物业股 陈玮奇 |
区级抽区级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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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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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
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4-10月 |
开发物业股 陈玮奇 |
区级抽区级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
6 |
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计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4-10月 |
开发物业股 陈玮奇 |
区级抽区级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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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3年度建设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改部门、气象部门 |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改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在建工程项目,小于1% |
4-10月 |
质量中心 郑源 |
区级抽区级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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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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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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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3年度工程监理资质企业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3、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
全区工程监理资质企业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10% |
4-10月 |
建管股 杜荣明 |
市级抽市级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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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工程咨询单位 |
区发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区发改委牵头统一发起,同级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配合发改部门基数比例执行 |
配合发改部门时间执行 |
建管股 杜荣明 |
承接省级任务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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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3年度养老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检查 |
养老机构 |
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区民政局牵头统一发起,同级住建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配合民政部门基数比例执行 |
配合民政部门时间执行 |
质量中心 郑源 |
区级抽区级查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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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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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4-10月 |
城建股 周巨清 |
区级抽区级查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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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3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区宾馆、旅店 |
区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4-10月 |
质量中心 郑源 |
区级抽区级查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广播电视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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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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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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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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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3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城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区物业服务企业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4-10月 |
物业管理 中心 顾剑琳 |
区级抽区级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附件5
2023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市县 |
抽查任务 名称 |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或项目(个数) |
发现问题(个数) |
责令整改(个数) |
立案调查 (个数) |
结果公示(个数) |
备注 |
|
一 |
XX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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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如是市、县未完成,请备注未完成的市、县(市、区);如是省级未完成,请备注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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