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401-00087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1-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区红十字会关于公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公告

作者:黄山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01-17 17:27 信息来源:黄山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现将我单位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予以公开,欢迎社会监督。

黄山区红十字会

                  20241月17日

黄山区红十字会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通用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3.《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2

开展普及性应急救护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八条: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二)加大普及力度,健全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的基本经费。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的要求严格开展培训。
4.《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红办〔2016〕9号):广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红十字救护工作能力,努力提高公众救护知识的普及率,为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5.《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20〕47号):(二)基本原则  倡导“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社会风尚,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增强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群众性应急救护能力和水平。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3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项目资助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小天使基金” 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三)强化项目品牌,提高人道救助工作能力。6.认真组织开展中国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博爱家园”等品牌项目,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4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项目资助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得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十二五”计划的支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三)强化项目品牌,提高人道救助工作能力。6.认真组织开展中国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博爱家园”等品牌项目,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5

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1.《中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二)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9.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深入推进红十字模范校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教育活动。
5.《中国红十字事业2020-2024年发展规划纲要》:(三)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进校园。坚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层级学校,传播红十字运动知识,开展防灾避险、自救互救以及预防艾滋病、预防近视、禁毒、不吸烟等生命健康教育。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青少年提供道德实践平台,帮助其树立人道理念,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6.《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的通知》: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坚持把做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作为推进红十字会改革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红十字工作育人作用,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事业,促进青少年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推动文明校园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6

遗体(角膜)捐献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二)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一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四)加强生命关怀,做好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5.《关于印发<安徽省红十字角膜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红字〔2016〕12号)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红十字角膜库管理,保证我省角膜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办法。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7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二)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2.《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3.《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一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四)加强生命关怀,做好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6.《卫生部关于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函》(卫医管函〔2010〕25号):为推动建立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委托你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8

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二)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逐步建设覆盖全省的捐献网络和工作体系,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角膜)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安徽分库建设,加大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力度,提高我省入库容量,提升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4.《关于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皖红字〔2016〕15号):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共同推进中华骨髓库安徽分库建设,加大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力度。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

 

9

开展应急救护员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3.《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红办〔2016〕9号):广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红十字救护工作能力,努力提高公众救护知识的普及率,为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黄山区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