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总工会关于公开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的公告
现将我单位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予以公开,欢迎社会监督。
黄山区总工会
2024年1月18日
黄山区总工会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1 |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 |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20号):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好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
组宣部 |
2 |
工会法律 援助 |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二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
保障部 |
3 |
困难职工 生活救助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办发〔2022〕6号): 12.困难职工帮扶: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设立建档标准,将符合条件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生活救助按不超过12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子女助学按不超过10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医疗救助按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确定。 2.安徽省总工会《2022年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巩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与提升职工生活品质有效衔接,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四提一优”行动,即提升建档立卡质量、提升动态管理质量、提升资金使用质量、提升跟踪督导质量、优化帮扶服务流程,对我省困难职工家庭统筹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措施,在往年基础上提质扩面,加大帮扶力度,推动符合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全覆盖,做到“应建尽建、应帮尽帮、动态管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
职工服务和活动 中心 |
4 |
困难职工 子女助学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办发〔2022〕6号): 12.困难职工帮扶: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设立建档标准,将符合条件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生活救助按不超过12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子女助学按不超过10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医疗救助按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确定。 2.安徽省总工会《2022年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巩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与提升职工生活品质有效衔接,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四提一优”行动,即提升建档立卡质量、提升动态管理质量、提升资金使用质量、提升跟踪督导质量、优化帮扶服务流程,对我省困难职工家庭统筹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措施,在往年基础上提质扩面,加大帮扶力度,推动符合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全覆盖,做到“应建尽建、应帮尽帮、动态管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
职工服务和活动 中心 |
5 |
困难职工 医疗救助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办发〔2022〕6号): 12.困难职工帮扶: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设立建档标准,将符合条件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生活救助按不超过12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子女助学按不超过10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医疗救助按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确定。 2.安徽省总工会《2022年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巩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与提升职工生活品质有效衔接,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四提一优”行动,即提升建档立卡质量、提升动态管理质量、提升资金使用质量、提升跟踪督导质量、优化帮扶服务流程,对我省困难职工家庭统筹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措施,在往年基础上提质扩面,加大帮扶力度,推动符合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全覆盖,做到“应建尽建、应帮尽帮、动态管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
职工服务和活动 中心 |
6 |
入会建会 申请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将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
组宣部 |
7 |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 |
1.《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发﹝2017﹞14号)。 |
保障部 |
8 |
举办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
组宣部 |
9 |
女职工“阳光家园”创建 |
1.依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创建“阳光家园—母婴室”。 2.依据《关于推荐申报2021年全国工会爱心托管班的通知》(工女委办发〔2021〕5号),持续推动用人单位创建阳光家园—托管班。 3.依据《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推动大型园区、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创建“阳光家园—托育室”,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 |
组宣部 |
10 |
举办“皖工鹊桥”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活动 |
2019-2020年,“皖工鹊桥”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服务连续两年被列为省总工会为职工办“十件实事”之一。2021年,省总工会将继续组织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活动。 |
组宣部 |
11 |
职工书屋(吧)、流动书箱创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 总工发﹝2008﹞3号)。 |
组宣部 |
12 |
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6号)。 |
保障部 |
13 |
组织劳模参加疗休养 |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19〕21号)。 2.《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5号)。 |
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