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403-0008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救灾,公民,三农,通知,DOC,PDF,生活
成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发文字号: 黄政〔2024〕11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黄政〔202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已经2024312日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8  

 

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202411日起,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可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缴费补贴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区内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区内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区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予其缴费补贴。补贴对象的确认方式及认定程序由征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落实。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每亩土地综合地价。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的缴费补贴和202411日前确定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政府解决。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至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足额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收土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11日前区内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照《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330号)规定执行。

(二)202411日前区内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自20241月起,55—59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2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60元。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结合区内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202411日前区内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及征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统筹兼顾,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及征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明确职责,协同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做好属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拟征收土地、农用地、耕地的面积等进行确认,督促指导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用地承包、确权情况和补贴对象等进行确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补贴资金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业务经办指导;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落实、管理和监督。

(四)防范风险,平稳衔接。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区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doc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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