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区人社局解读《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黄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黄政〔2024〕11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07年,区政府办出台《印发黄山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07]189号),全区实施了以区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2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专题会,参考周边区县政策,并广泛征求了省、市等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政策》根据法律要求将我区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量力而行。《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立足黄山区实际,存在当期资金支付困难。为缓解资金支付压力,政策规定采取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方式化解。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和新人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
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四、主要内容
《政策》共有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为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主要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进行明确,将被征地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民安置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第二部分为缴费补贴办法。主要是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落实缴费补贴的方式、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第三部分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主要是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为新老政策衔接。主要是对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保障水平的调整依据。
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主要是对各部门职责、落实进行了明确,并对政策平稳衔接提出了要求,明确政策执行时间。
五、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内容,出台政策实施细则,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培训,完善信息系统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黄山区人社局
解 读 人:王俊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559-8533315 0559-8530156(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