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交通运输局开展非法营运与网约车专项整治工作并就网约车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2日
发布单位:黄山区交通局
发布地点:区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人:交通局运管股负责人 宁宜伟
黄山区交通运输局开展非法营运与网约车专项整治工作并就网约车管理条例
进行解读
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也借此机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区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期,因非法营运的投诉突增,区交通运输局全面分析,找准堵点,找出规律性成因,从源头化解整治非法营运等问题。持续开展非法营运与网约车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科学施策。梳理网约车平台数据,对接掌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筛选高频通行嫌疑名单,提升执法精准性。将高频通行车辆进行全链条分析,结合网约车线下揽客呈现区域性的特点,将中心城区重点区域与高速公路、目的地形成链条管理,分区、分片、分线开展整治。
二是协作联动。强化与公安、周边区县交通执法机构的协作联动,并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举报电话:工作时间:0559-8537365、0559-12328;24小时电话:0559-12328;电子邮箱:hsqjtj@163.com。
三是精准打击。充分利用电子监控和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的应用,提高现场执法效率和取证能力。对筛查出来的高频重点嫌疑车辆实施精准打击,力争短期内快速查处一批、震慑一批。共处罚案件27起,非法营运12起,出租车违规经营案9起,网约车违规经营案6起,有效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
接下来,就《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后于2022年3月2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实施细则》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车辆为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2.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3.车辆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不超过3年;
4.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5L或1.4T,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小于 250km;
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6.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7.车辆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安装顶灯等装置;
8.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怎么办?
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四、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年龄60周岁以下;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驾驶员信息公开吗?
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六、网约车,谁来管?怎么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1.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市场监管责任。依据职责和监管区域实施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及相关证件核发管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乘客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
2.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同时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记录数据库,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4.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5.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6. 6.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数据推送至信用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七、解读人咨询电话
如有对《实施细则》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区交通运输局运管股,咨询电话:0559-8530086(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