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的工作意见(试行)
各区县人民法院,营业部,各区县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现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以下简称“公积金法拍贷”)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黄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对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人民法院支持以贷款方式购买法拍房且未付清购房全款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法拍房买受人应到与公积金中心有合作关系的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委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竞买公告/须知》中查询了解)。
法拍房买受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充分了解法拍房的现状情况,且对相关风险明确知情,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公积金贷款及还贷事宜。
第三条 有意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的竞拍人,应在竞拍前向人民法院和公积金中心了解相关事宜,并在竞拍前两周内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审,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如为单身,需到公积金中心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
(三)主申请人在委贷银行开具的I类借记卡;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详细版《个人信用报告》;
(五)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小于月还款额的2倍,须提供近一年工资收入明细(存折或银行盖章的工资卡流水)。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
(一)缴存地、购房地联系人各1名。(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可到柜台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亮码可办”打印)
涉及委贷银行(含组合贷款)的材料请在预审时咨询银行窗口;预审通过的,公积金中心至迟应于开拍3日前向人民法院出具《住房公积金法拍贷预审情况告知书》(见附件1)。
第四条 法拍房买受人竞拍成功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和预审提供的材料之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首付款凭证(包含买受人已先行缴纳保证金的付款凭证和后续缴纳至人民法院的差额部分款项的付款凭证,两项金额合计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贷款审核通过后提供给委贷银行);
第五条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申请。成功竞拍住房后,贷款申请人至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申请办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二)贷款受理审核。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贷款申请材料,核对网上竞拍信息,截图打印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拍卖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竞买公告/须知》),核查通过后加盖或签署“与网络公示信息一致”并将相关信息和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逐级审核。
(三)出具放款承诺书。贷款经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出具《法拍房个人住房贷款放款承诺书》(见附件2),再由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抵押办理。贷款申请人和委贷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五)抵押审核。委贷银行收集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审核原件,复印件加盖或签署“与原件一致”),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其他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公积金中心进行抵押审核。
(六)贷款发放。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并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贷款收款账户。
第六条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据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