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411-00079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1-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部门解读】区住建局解读《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黄山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15 16:16 信息来源:黄山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一、出台背景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印发《黄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32号)于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距今已经有11年时间,因黄山区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征收范围、征收条件等已经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区住建局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黄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规定。

三、制定过程

区住建局成立了专门的修订起草小组,2024年9月中旬完成《实施意见》修订初稿,9月13日,在区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0月14日,未收到网民反馈意见。9月20日,向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下发了征求意见函,共收到反馈意见3份,分别是:1.太平经开区反馈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免征收,已在修订稿中明确招商引资项目按优惠政策执行;2.区发改委反馈增加人防工程免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省政府第286号令,已在修订稿中采纳增加列入减免政策清单;3.区资规局反馈建议配套费征收时间调整为施工许可证之前征收,因省以及各地文件均为规划许可证之前征收,因此修订稿未予采纳。

10月9日,作为低风险决策事项通过区政法委风险评估备案。10月10日,区司法局召开了《实施意见》专家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我局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12日,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10月15日,经区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通过,最终形成《实施意见》提交审议稿。11月14日区政府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2024年11月15日区政府办印发文件。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用途、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具体征收部门。二是明确征收方式,新建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三是明确征收标准,甘棠城区及汤口镇、谭家桥镇、太平湖镇、耿城镇、乌石镇、焦村镇、三口镇、仙源镇、永丰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四是明确征收程序。规定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主要做好《通知》宣贯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深入有关单位通过宣贯和政策解读等形式,确保该项制度政策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执行。

六、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通知》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8532669(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