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远畅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安徽远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君
单位地址: 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郎润园20栋203-204铺
邮 编: 242000
联系电话:18098555777
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山区分中心参与“永丰乡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JHCG2024T015)”中,取得成交资格后,放弃成交资格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取得“永丰乡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JHCG2024T015)”成交资格后,又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
上述事实有:1.弃标函,2.调查取证的谈话笔录,3.中标(成交)通知书,4.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山区分中心网站中标结果公示截图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所列事实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采购金额250.466095万元 10 ‰的罚款,计贰万伍仟零肆拾陆元陆角(¥25046.60元),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黄山区政务综合办公区1号楼八层采购股,联系人:徐芮)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账户:
户 名: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综合股
开户行: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0000106069710300000018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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