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区长吴小胜解读《黄山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起草禁火令的背景和必要性
我区林地面积198.2万亩,森林覆盖率79 %,属于典型的山区,林内可燃物积累较多,发生较大及重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大。同时,各项农事用火剧增,进入山林休闲游玩、登山健身的人员不断增加,部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进一步增大了火灾风险。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在特定期间制定和发布禁火令很有必要。
二、禁火令要解决的问题
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
三、起草禁火令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条。
四、起草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根据近年来全区发生的森林火警火情情况,尤其是汲取2023年11月22日在休宁县岭南乡与龙田乡交界处发生一起山林火灾事故教训,在全面调查了解林区群众农业生产用火需要和防火管理情况,征求意见于2024年9月-10月网上公开、在广泛征求区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由森防办起草了该禁火令(送审稿),10月25经黄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区委政法委备案。11月7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请区领导签署命令予以发布。
五、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限: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日为我区禁火期。太平湖风景区、汤口镇全境,各国有林场、九龙峰和十里山自然保护区、孟山(龙门岭至山岔岭一线)、与黄山风景区毗连山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的区域实行全年禁火,即:该区域禁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区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主要规定:禁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造林炼山、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5.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六、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禁火令》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区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具体咨询,咨询电话:黄山区林业局防火办0559- -8581119;黄山区应急局综合救灾股0559-8500183(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