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108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皖财综〔2023〕1044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工作要求,制定了黄山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黄山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乡镇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界定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二、严格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一)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即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且由预算统筹安排的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二)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范围。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对纳入《目录》《乡镇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情况发生。
三、规范指导性目录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区直各单位要参照《目录》,结合职能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区直各单位调整目录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四级目录,皖财综〔2021〕62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三级目录不得调整变动。同时,区直各单位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后执行。
乡镇政府要按照基层治理需要,认真梳理属于乡镇公共服务职责事项,严格按照《乡镇目录》贯彻执行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行所需辅助性服务。不得将已纳入《目录》《乡镇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乡镇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乡镇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中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五、强化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黄山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黄财综〔2023〕140号),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贯彻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同时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六、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的通知》(皖财综〔2023〕13号)文件要求,每季度结束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统计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到应报尽报。每年12月5日前,各单位要报送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意见建议到区财政局综合股。
附件: 1.黄山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x
黄山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