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412-00069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2-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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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12-25 11:4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阅读次数:

解答: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一次性缴清全年应缴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等有关资料。

文件依据:《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