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502-00029 信息分类: 户政服务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2-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全市户籍通办业务目录

作者:黄山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5-02-10 14:49 信息来源:黄山市公安局 阅读次数:

序号

大类

子类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户口登记

出生登记

有出生医学证明

随母入户

 

2

随父入户

 

3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随父入户

 

4

涉军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5

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6

母亲为女士官

在女士官驻地入户

7

涉外登记

婴儿父母系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婴儿在国内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8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随父或随母入户

9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0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婴儿在国外出生

随母或随父入户

11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国外出生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2

集体户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3

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

随家庭户落户

14

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随父(母)入集体户

15

其他登记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

随法定监护人落户

16

收养登记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

 

 

17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8

涉外定居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

单独立户

 

19

投靠直系亲属

 

20

挂靠单位集体户

 

21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

投靠直系亲属的

 

22

华侨回国定居

单独立户

 

23

投靠直系亲属的

 

24

挂靠单位集体户

 

25

户口变动

变更

姓名变更

18周岁以下

 

26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7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8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9

非主项变更

户主变更

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30

原户主户口迁出

31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要求变更

32

经原户主同意,指定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为新户主

33

其它非主项变更

 

34

户口迁移

市内移居

直系亲属投靠

夫妻间投靠

 

35

子女投靠父母

 

36

父母投靠子女

 

37

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38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

 

39

无房人员户口迁移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拒不迁出或无处可迁的

产权人要求原户主迁出的

40

原住户无处可迁的

41

离婚后另一方拒不迁出或无处可迁的

另一方拒不迁出的

42

另一方无处可迁的

43

市外迁移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夫妻间投靠

 

44

子女投靠父母

 

45

父母投靠子女

 

46

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47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

 

48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取得房屋所有权迁移入户

 

49

产权人为直系亲属迁移立户

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迁移立户

50

居住直系亲属房屋的迁移立户(非夫妻关系)

51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升学迁移

迁出

52

迁入

53

毕业迁移

迁出

54

迁入就业单位

55

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56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迁出

57

迁入

58

人才户口迁入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59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

 

60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毕业两年内)

落户集体户

61

挂靠城镇范围内亲戚户口

62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

工作调动

 

63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64

务工、经商及公益事业

 

65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66

特殊情形

离婚户口迁移特殊情形

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进行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

 

67

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

 

68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迁移

 

69

户口恢复

 

军人退伍、复员

在参军入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70

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71

军人转业、退休

单独立户

 

72

投靠直系亲属

 

73

挂靠集体户

 

74

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75

2003年8月8号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户口

 

 

76

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申请恢复户口

 

 

77

撤销失踪(死亡)判决

 

 

78

持超期迁移证未入户,申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

 

 

79

复籍(入籍)登记

 

 

80

户口注销

死亡登记

 

 

 

81

注销登记

应征入伍

 

 

82

出国(境)定居

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83

前往台湾定居

 

84

前往国外定居

 

85

加入外国国籍

 

 

86

证件签发

 

《居民户口簿》签发

新立户

 

87

变更户主或户主迁出

 

88

《居民户口簿》遗失

户主本人办理

89

户内成年人办理

90

《居民户口簿》损坏

户主或户内成员办理

91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纠纷,户内成员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92





当事人申请出具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93

注销户口证明

 

 

94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95

单位申请出具

向律师出具

 

 

96

向法院及相关单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