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504-00087 信息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4-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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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第一季度)

作者: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09:44 信息来源: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处罚名称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黄山区万家家电 黄区市监(焦)罚〔2025〕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黄山区万家家电(焦国军)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的2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60元 2025-3-19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年 黄山区万家家电(焦国军)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如期履行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黄山区陈刚百货店 黄区市监太罚〔20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黄山区陈刚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水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黄山区陈刚百货店经营的龙下牌高速鸣音电水壶(规格型号JN-26 6L 1500W)进行抽样检验,该电水壶标称由潮安区金石镇嘉能五金厂生产,规格型号为JN-26 6L 1500W;2024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ZJ2024-D-0824),经检验该电水壶非螺旋型电源线长度为91cm,不符合GB4706.19-2008的要求(电水壶的电源软线除非是螺旋型电源线,否则不应长于75cm)。据当事人陈述,该电水壶是从青阳县张**百货批发部购进,共购进3个,购进价格为50元/个;抽检用了1个,销售了1个,售价为55元/个,还有1个被我局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根据抽样基数计算,本案涉案货值165元,违法所得为10元。 2025-3-3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年 黄山区陈刚百货店(陈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水壶案 如期履行
本案案值金额、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事实和情节未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无需向司法机关移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水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3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不合格电水壶1个。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黄山区乐易购购物广场 黄区市监新处罚〔2025〕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黄山区乐易购购物广场(冯辉)经营不合格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水暖电热毯2床、电热水壶3个; 2025-2-7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年 黄山区乐易购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的电器案 如期履行
2.处人民币1177.2元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3.没收违法所得161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338.2元整(壹仟叁佰叁拾捌元贰角整)。
黄山市黄山区二子车业有限公司 黄区市监甘处罚〔2024〕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过调查,涉案电动车经检验:“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匹配不合理,可以改变电池容量和电压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为55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3.4.3蓄电池防篡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蓄电池与电池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 mm,且不晃动”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1辆电动自行车; 2025-1-17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年 黄山市黄山区二子车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如期履行
当事人承认对涉案同批次5辆电动自行车均进行了改装,提供了进货单据以及改装塑料件来源的单据,说明改装是为了使用更大容量的电池(改装前仅能安装4812型号电池,改装后能够安装4820型号的电池),增加续航便于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663元;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涉案电动自行车库存5台,涉案货值为9995元,其中三台销售给消费者,售价1999元/台,两台被抽检,一台抽样以1700元/辆的成本价销售给抽检人员,一台备样封存在店中未销售。空车进价1208元,电池进价520元,充电器进价50元,单台获利221元,违法所得663元。 3.处罚款人民币11994元(总计126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