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1月17日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3月2日
黄山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满足群众个性化、差异化出行需求,提升黄山区服务功能,确保全区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安全、健康、和谐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黄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交通运输服务人民,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着力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推行绿色安全发展模式,更好地发挥城市公共客运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交通体系。
(一)坚持规模适当。立足黄山区发展实际,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构建个性化、差异化出行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二)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巡游出租汽车快捷、安全的特点,与公交车、班线客运等交通工具增效互补,推动城市公共客运多样化有效供给、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二、新增运力需求
(一)运营范围
黄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新增运力规模
综合考虑黄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共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88辆(第一批新增投放36辆,其余52辆根据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分批次完成投放)。
(三)经营权配置
黄山区交通运输局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本轮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配置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与中标企业签订经营协议,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中标人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四)经营权期限和车辆使用年限
根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1〕4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本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权到期后,结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车辆使用年限到期后,强制报废。
(五)巡游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2.安装巡游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符合《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行业标准》(CJ5024-1997)、《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517-2009)等标准的计程计价设备,语音提示系统;
3.在车辆规定部位公布运营价格标准、监督电话号码,放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4.喷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5.配备灭火设备;
6.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实时监控等功能的设备、应急报警装置,配备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等技术设备接口。
三、各部门职责
(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负责本区域巡游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区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负责发放本区域车辆经营权证明;负责配发、审验本区域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负责本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负责在本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册、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资质审查和车辆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街道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巡游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临时停靠站点。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在临时停靠站点外停靠、上下乘客,也不得在临时停靠站点内滞留;巡游出租汽车在未设置临时停靠站点的城市其他道路,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则,实行即停即走。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巡游出租汽车营运站点及返程待租点。高铁站、汽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宾旅馆等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点、停车场,并免费向所有巡游出租汽车开放。
区发改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变化等情况,合理制定和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依法加强监管。
区税务部门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计程计价设备的计量检定和计量监督管理。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公司化经营。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一律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出租车经营权、产权归公司所有,严禁非法转让、倒卖出租车经营权,违者按倒卖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行为予以处罚。
(二)强化安全管理。出租汽车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车辆技术管理,强化车辆动态监控,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相关考核办法,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问题惩处机制,通过依法调取车内视频监控、听取乘客描述、询问当事驾驶员等方式,及时核实投诉问题,并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驾驶员给予相应处理。严肃整顿出租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随意掉头、随意拼客、车内脏乱差等违规行为,确保规范运营,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净化市场环境。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与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建立长效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加大对扰乱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整治力度,依法打击恶意阻止出租汽车正常运营、威胁恐吓驾驶员、扰乱正常经营秩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幕后煽动串联出租汽车停运、罢运的组织者。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非法招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破坏运输市场秩序等行为,严厉打击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宰客、强拼等行为,切实营造文明、优质、有序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六)强化行业舆论引导能力。充分利用新媒体、电视、网络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非法营运行为,广泛宣传正面典型事迹,大力营造打击非法营运、倡导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对群众反映问题、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合理诉求,要及时回应处理,稳妥消除行业负面舆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