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党组书记丁铭解读《黄山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黄山区印发《黄山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黄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
3.《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5.《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1〕4号);
6.《黄山区“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三、起草过程
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要求,代区政府草拟了《黄山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8月9日至9月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征求《黄山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网友任何意见;2025年1月17日,《黄山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工作实施方案》经黄山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在黄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共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88辆(第一批新增投放36辆,其余52辆根据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分批次投放完成)。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本轮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本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8年。新增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等巡游出租汽车相关准入条件。
五、下一步工作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实行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车辆管理、动态监控等事宜。加强信用建设,建立信用考核办法和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问题惩处机制,严肃整顿出租车拒载、议价等违规行为,确保规范运营,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建立部门联动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整治力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充分利用新媒体、电视、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哈宣传引导。
六、政策咨询方式
如有对《细则》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559—88532276(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