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144/202507-00002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7-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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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是否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黄山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7-18 11:3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