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砂石资源规范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砂石资源规范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6月19日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0日
黄山区砂石资源规范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砂石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在河道、水库、山塘、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的砂石和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资源。
第二章 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条 加强砂石源头监管,实行砂石资源综合利用
(一)科学规划河道砂石资源开采。遵循“科学、有序、合理、可持续”的原则,按照《黄山区河道采砂规划(2023—2027年)》要求开采区域范围分年度分批次办理,由区水利局确定开采范围和数量并按程序审批后,报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二)河道清淤疏浚砂石处置。由乡镇政府申请,区水利局审批,乡镇政府作为业主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按审批技术要求施工,并履行施工监管等职责。所产生的砂石资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或交由区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三)加强合法矿山、尾矿等资源的综合利用。经依法批准的非砂石类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废石、弃土、弃渣等砂石料,应当按照矿山生态修复办法及其工程设计优先用于本工程修复。经行业主管部门核算后,剩余的砂石料交由区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经批准的工程用地范围内建设施工产生的砂石,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核定方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评估利用价值,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砂石按批准的水土保持办法运至指定地点,弃渣运至弃土场。
项目自用部分根据项目竣工工程审定实际使用量进行核算。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砂石单价核算砂石资源使用价款,缴纳至财政指定账户。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业主根据招商协议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砂石资源使用价款,缴纳至财政指定账户。
工程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剩余砂石料交由区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五)加强砂石资源流通监管。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需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区公安监控、交通运输监控等数字化平台,通过“人防+技防”的方式对砂石资源流通实施监管。
(六)合理布局加工(堆放)点。综合考虑绿色生态、规划管控、便民利民等因素,根据全区河砂、山砂、花岗岩等砂石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加工堆放点。
第四条 开展砂石综合整治,确保砂石经营合法合规
(一)加强联合执法。落实“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由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协调公安、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等涉砂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执法部门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车辆及执法设备,做到随时出勤。
(二)开展综合整治。制定砂石资源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目标、重点、步骤,建立“区直部门+属地政府”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部门和乡镇责任,对私挖滥采砂石资源、非法洗砂制砂和非法加工处置工程弃渣、砂石超载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综合治理。通过设立临时监控设施、不定期巡查、运输车辆管控等方式,对有砂石资源的项目进行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项目建设中偷卖砂石资源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第五条 收益分配。砂石资源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上缴国库。按照不超过处置收益的50%拨付给属地乡镇政府,属地乡镇全年累计获得收益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加强砂石资源管理。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项目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
(一)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砂石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砂石资源非法开采、加工、运输行为和涉黑涉恶现象,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对成员单位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砂石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切实维护全区砂石资源管理秩序。
(三)区司法局负责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为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监督部门依法行政,协调执法争议。
(四)区财政局负责区属国有砂石企业监督管理,国有砂石资源使用价款的收缴和管理。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监管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依法查处非法采砂、采石等破坏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砂石的合法使用;负责正常报建建筑工地的砂石监管;加强建筑工地的检查,对工程建设项目超越许可范围开挖砂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控在建工地的砂石非法外流;对利用相关建设工地进行违法采砂行为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擅自处置、买卖砂石的违法行为。
(七)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砂石管理方面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执法工作;负责开展建筑领域涉砂石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发现不能说明砂石合法来源的砂石运输行为及时移交线索,发现利用交通工程项目进行违法采砂石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发现进出我区砂石车辆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
(九)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使用和产生的砂石实施监管,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的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私挖盗采砂石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倒卖疏浚清淤及水利工程清理上岸砂石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田、农村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施工中使用砂石实施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业区域内非法砂石开采行为,保护土地和生态资源。
(十一)区林业局负责林地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管,查处在林地内非法采砂采石行为。
(十二)区应急局负责涉砂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涉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山、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内所有无照、超范围经营的砂石加工点,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
(十四)区税务局负责核查核实涉砂石企业纳税情况,依法查处、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十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大对涉砂企业的环保检查力度,对涉砂石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十六)太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对建设工地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非法采砂、擅自处置和买卖砂石等行为及时上报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十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负责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配合相关执法机部门对偷运砂石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线索移交。
国资公司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输送控制,不得擅自为非法开采、加工、运输、使用砂石资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接电。
(二十)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巡查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巡查管理,准确、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砂石源头信息,发现盗采砂石行为和占用土地违规新建砂石堆场及加工点情况,立即制止并报告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执法并为案件调查提供相应保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砂石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所辖村(社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砂石资源。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专班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区砂石资源统一规范管理工作。激励问责并举,加强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教育,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和追责问责;对工作中敢担当、善作为、干实事的,给予正向激励,树立正面典型。加强协调推进,区直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快砂石加工点选址手续办理。加大砂石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完善监督制度,建立有奖举报监督机制,公布各级河长林长联系方式、砂石管理工作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