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建筑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建筑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黄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建筑业
转型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4〕16号)和市住建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黄建〔2022〕25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扶持二产做大做强,实现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以及建筑、科技、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所涉及的其他各类主体。
二、支持方式
区政府设立黄山区二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主要采取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方式,落实上级考核配套,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三、产业政策
(一)支持金融协同放大
1.信用类贷款贴息。对制造业企业新增一年期及以上信用贷款,对当年新增额度并完成投放的部分,按同期LPR4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2.工业技改贷款贴息。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对不超过设备购置额贷款部分,按同期LPR4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3.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技术、战新制造业项目,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年期及以上)1000万元以上,按同期LPR4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无银行贷款且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按年度设备投资额1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4.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对上一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贷款,按同期LPR20%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按同期LPR50%贴息,最高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同期LPR30%贴息。对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不少于300万元的,每笔贴息0.72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6.投资基金支持。按规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区新引进5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优质工业项目,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投资基金可按约定适时退出。(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7.支持基金产业投资。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我区投资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每年实际投资额的1.2%补助给所投企业,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8.鼓励企业加大新兴产业布局。对单个企业年度投资布局高技术、战新制造业项目3个以上,且落地项目完整年度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根据该企业累计实际出资额,按同期LPR50%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9.支持上市挂牌企业股权融资。对挂牌企业引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或通过“新三板”“四板”等股权融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1%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42万元;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按融资额1%奖励企业高管,单个企业每次股权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0.支持企业上市。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实质运营的,10年内给予每年6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1.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90万元,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完成规范性股改后兑现24万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兑现30万元,实现挂牌兑现36万元。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参照上述阶段奖励120万元,对基础层晋层至创新层的企业,参照创新层挂牌标准补齐。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3年内给予每年18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2.支持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企业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四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4万元;对企业未经规范性股改在“四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3.支持企业债券融资。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发行规模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2万元。此奖励与省债券融资市县财政贴息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4.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最长18个月)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15.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对符合产业导向,进行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的技改项目(列入区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网络建设等软硬件投入6%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网络建设等软硬件投入8%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网络建设等软硬件投入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16.支持制造业绿色化改造。对列入安徽省绿色制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项目投资并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实施主要水、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通过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减排量的,按减排工程总投资的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17.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省、市评审的“一企一策”节能减煤降碳诊断项目,最高按项目总投资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行业标准、比上年度下降10%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购买绿证的企业,按照购买金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18.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对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工业互联网平台,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投资额不超过10%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场景应用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不超过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19.支持企业建设高层厂房。对投资新建3层(含3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在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并取得相关建设许可的前提下改造升级为3层(含3层)以上,且单体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技改项目,按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20.支持低效清理处置。对区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整体购买资产(并购后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等方式,兼并重组区内长期占用资源的低效企业,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投产达规后,给予购买资产总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21.支持产业链建设。对现有企业通过合作促进高技术、战新产业领域的上下游制造业企业落地集聚,且单个落地企业完整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实现产值2000万元以上,每新落地一个企业最高补助12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6万元;对符合高技术、战新产业发展方面示范效应明显的产业微生态园区,最高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22.支持高技术和战新产业企业培育。对首次被纳入高技术制造业统计且高技术产品产值达到2000万元,或首次被认定为战新产业企业,奖励6万元;对年度产值超500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或年度产值超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的高技术、战新制造业企业,最高按企业年度新增高技术产值或战新产业产值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23.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评为全市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分档对每家最高不超过6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科技创新
24.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8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最高不超过国家级30万元、省级1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等创新平台和团队,按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与我区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或设立分中心,按协议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25.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填报工业企业研发统计报表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梯度给予支持,研发经费支出在50-5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的,奖励2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在500-1000万元,且增幅10%以上的,奖励3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5%以上的,奖励4万元。对研发活动、研发机构清零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经费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500-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分别达到30%、20%的科研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助;对科研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首次超过300万元的,补助3万元;对列入全市前30名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8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26.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27.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连续三年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三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相关保险,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30%补贴,最高不超过18万元;对购买检验监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支出费用20%补助,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技术研发服务最高不超过18万元,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18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28.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实现转化和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29.支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项目及其衍生企业专利微导航项目、省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分别分档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8万元。对新开展“贯标”并完成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0.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维权保护项目、高价值专利维权保护项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海外维权项目,维权成功的;对省级以上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站,考核验收合格的,经评定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2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1.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建成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使用且全覆盖黄山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品牌能力提升
32.支持企业入规纳统。对新建投产且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12万元;对首次入规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6万元;对规下工业抽样调查整群村新设立并正常营业工业企业,首次纳入调查的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33.支持争创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国家级称号的主体,奖励1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智能工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三首”产品等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等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34.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两化融合”评定等级达到1A、2A、3A及以上的,分别奖励9万元、12万元、1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35.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对新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奖励18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36.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每年对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按营业收入增幅位次取5户进行奖励,每户各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37.支持企业提质增效。对年度亩均效益评价列入A类的前五名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4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38.支持实施标准战略。对新发布或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单位,首次获评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标准领跑者单位、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的,分别分档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9.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30万元、18万元。对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0.开展政策宣贯。对为企业开展政策宣贯、项目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每服务1户规上工业企业400元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工信局)
(五)支持建筑业发展
41.鼓励企业提升产值。对区内建筑业企业年度完成产值1亿元、1.5亿元、2亿元以上,连续两年产值均保持增长且当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对产值首次达到4亿元以上的,另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42.支持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对区内建筑企业拓展区外市场承建工程项目,成效显著的给予企业政策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六)其他事项
1.每年按不超过预算总额的3%单列工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课题研究、智库建设、企业培训、参会参展、产业链对接、政策宣传及统计监测。
2.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同级政策支持,奖励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3.本政策条款与上级政策不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4.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主管部门列出年度资金安排清单,区财政局汇总形成年度资金预算建议,报区政府审定。
(二)各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会同区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三)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报区政府同意,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项目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二)专项资金在预算额度内实行项目间平衡调剂、统筹安排,若申报资金超出预算资金,则同比例下调。
六、监督管理
(一)获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对部门绩效评价进行监管。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格,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50%的专项资金;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5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七、附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两年。《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2〕5号)、《黄山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办〔2021〕20号)、《黄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黄发改工交〔2020〕10号)、《黄山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规定(修订)》(黄政办〔2018〕7号)、《黄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黄政办〔2022〕34号)、《黄山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管〔2019〕180号)同时废止;但在本文件公布之前已按原政策申报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