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第二季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执行情况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电话 |
| 黄山区焦村方周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03MA2PTWXK2R | 方*明 | 黄区市监(焦)罚〔2025〕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黄山区焦村方周酒家经营过氧化值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37.8元;2、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137.8元。 | 0.3 | 0.01378 | 2025/6/11 | 公开 | U_ZX_ST.ST_ZJML_11422 | 黄山区焦村方周酒家(方晓明)经营过氧化值不合格的食品案 | 12315 | ||
| 黄山区谭家桥翠竹土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03MA2NNB6809 | 方*英 | 黄区市监谭处罚〔2025〕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黄山区谭家桥翠竹土菜馆(方慧英)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57.5元; 并处3000元罚款,罚没合计3057.5元。 |
0.3 | 0.0575 | 已执行 | 2025/6/6 | 公开 | U_ZX_ST.ST_ZJML_10097 | 黄山区谭家桥翠竹土菜馆(方慧英)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 12315 | |
| 黄山市荣福堂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0033942529122 | 李* | 黄区市监甘处罚(2025)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当事人在其标签上标注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实际未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虚假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批次葛粉豆腐500块;2、罚款4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没合计4228元。 | 0.4 | 0.2128 | 黄山市荣福堂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签的食品案 | 12315 | |||||
| 黄山市食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003MA8R2HC0XD | 朱*红 | 黄区市监谭处罚〔2025〕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黄山市食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57.5元; 并处3000元罚款,罚没合计3057.5元。 |
0.3 | 0.0575 | 已执行 | 2025/6/11 | 公开 | U_ZX_ST.ST_ZJML_10097 | 黄山市食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 12315 | |
| 黄山太平盛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003MA2WLKGN99 | 李* | 黄区市监耿处罚(202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手工月饼包装袋62只涉案黑芝麻糖标签1147张。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合计3900元。 | 0.3 | 0.09 | 黄山太平盛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12315 | |||||
| 黄山市黄山区天都精米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003L04891894G | 汪*平 | 黄区市监耿处罚(202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2560元。 | 0.2 | 0.056 | 黄山市黄山区天都精米厂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 黄山市黄山区乌石联明粮食加工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003083652978T | 张*明 | 黄区市监太罚〔202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 黄山市黄山区乌石联明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注质量等级的大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2025年2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其于2025年2月18日在太平大麦生活超市购买了黄山市黄山区乌石联明粮食加工厂生产的生态米,标签未标注质量等级。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山市黄山区乌石联明粮食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门市部发现生态米11袋、生态米包装袋57个,在其包装袋仓库内发现生态米包装袋563个。上述11袋生态米及620个包装袋上均未标注质量等级。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5日从温州振嘉包装有限公司印制过3000个5KG生态米包装袋,其标签内容均印制有质量等级,符合有关规定。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当事人再次向温州振嘉包装有限公司订购5KG生态米包装袋,但其包装袋已改版,改版后未标注质量等级,温州振嘉包装有限公司未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也未向温州振嘉包装有限公司确认标签内容。 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从温州振嘉包装有限公司购进5KG生态米包装袋700个,购进价格为686元。当事人未查验包装袋标签内容。 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加工生态米105公斤,包装成品14袋(5KG/袋),用米70公斤;1月24日,以42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大麦生活超市10袋,其余4袋放当事人门市部销售;于1月26日将其余35公斤大米包装成品7袋(5KG/袋),放门市部销售。 2025年1月23日,乌石镇长芦村村民杨长友出于过年赠送亲戚朋友之目的,在村里碾了500公斤稻谷,因没有米袋,便从当事人处拿了一沓生态米包装袋,使用了59个,其余还给当事人。当事人与杨长友是朋友关系,包装袋未收取费用。 综上所述,当事人共购进生态米包装袋700个,生产包装大米21袋,其中10袋销往大麦生活超市,11袋被我局扣押;59个包装袋送于当地村民,其余620个被我局扣押。 该生态米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354,该标准5.4.1中明确规定籼米质量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因此,当事人生产的大米标签未按执行标准标注质量等级,涉案货值882元,销售金额暨违法所得420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将大麦生活超市中未销售的8袋生态米予以召回,并送往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该大米合格。2025年4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区市监(太)罚告字〔202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注质量等级的大米,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1.4“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召回问题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3、没收生态米11袋,没收生态米包装袋620个。 |
0.2 | 0.042 | 2025/4/21 | 公开 | U_ZX_ST.ST_ZJML_9977 | 黄山市黄山区乌石联明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注质量等级的食品案 | 12315 |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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