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乡镇、各部门相关监管工作职责,规范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整改和销号等程序,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20”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0〕506号)要求,按照黄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的通知》(黄环委〔2021〕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然保护地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地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制度化,实地核查数据上传信息化,整改验收和销号程序规范化,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水利局、林业局五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开展实地核查,组织业务培训,指导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监管系统操作,做好系统管理员注册、管理和授权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材料复核和点位抽查等工作;汇总全区问题台账和整改销号清单并起草全区核查报告。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矿山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地复核抽查工作;审核把关遥感线索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台账;负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问题点位整改方案制定和整改销号工作。
(三)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地内通航水域码头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地复核抽查工作;审核把关遥感线索中通航水域码头问题台账;负责指导通航水域码头问题点位整改方案制定和整改销号工作。
(四)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地内小水电、河道采砂(石)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地复核抽查工作;审核把关遥感线索中小水电、采砂(石)问题台账;负责指导涉小水电、采砂(石)问题点位整改方案制定和整改销号工作。
(五)区林业局
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地复核抽查工作;审核把关遥感线索中相关问题台账;负责指导相关问题点位整改方案制定和整改销号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线索实地核查、数据填报、整改验收、销号申请等工作,并对日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上报。
三、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流程
(一)核查程序
1.任务交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线索核查任务后,及时将遥感监测核查任务交办给区林业局。
2.点位核查。区林业局在收到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任务后,会同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按照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地核查、数据填报等工作,实地核查情况要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形成核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
3.区级抽查。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核查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点位抽查工作。抽查工作完成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全区核查报告。
(二)整改验收程序
1.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在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中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点位同步开展整改工作。对能立行立改要即行即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问题,要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整治标准的通知》(安环委办〔2018〕78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方案要明确整改责任、整改任务、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整改方案要与核查报告同步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
2.对符合整改验收条件的,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完成验收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将整改情况和销号申请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载体,各乡镇、区直各部门一定要强化政治站位,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陕西秦岭等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教训,压实责任,敢于动真碰硬,扎实开展问题排查。
(二)核查要求。实地核查是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核查数据填报要按照要求填写,不得错填、漏填。为确保实地核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核查数据上传内容应包括现场视频、音频、图片和相关审批手续等。实地核查报告应包括核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和具体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情况等方面内容。
(三)抽查要求。区级抽查工作中,要围绕遥感点位问题的认定是否准确、整改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实地核查报告是否完整规范等方面开展。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抽查工作完成后,要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黄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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