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2025〕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
黄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以下简称“决策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决策档案齐全、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黄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决策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档案是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草案的拟制档案:包括调查研究、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档案: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和理由说明以及主要调研成果等档案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和理由说明以及主要调研成果等档案材料;
(五)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等档案材料;
(六)决策执行与公开档案: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责任、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区档案馆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凡属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凡决策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汇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档案局报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信息表》。
第八条 决策档案的整理、保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档案按决策事项专项归档,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编号。
决策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主办单位为永久,联办单位为定期。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形成相关专业档案的整理办法和保管期限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综合档案室应当于决策作出后的次年度一季度前将已办结的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区档案馆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十一条 区档案局依法对决策档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每年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办法》(黄政〔2018〕49号)同步废止。
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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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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